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长春燃气应急调峰气源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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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 |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 该项目位于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拟新建5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2座、外输天然气管线500米;新修办公楼、中控室、锅炉房和罩棚等;新增580KW/h燃气锅炉1台、10t/h燃气锅炉2台、6t/h燃气锅炉1台。厂区占地面积81996平方米,建筑面积3057平方米。 |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二)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并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外输管线下穿吉林省物资储备局铁路专用线段施工须由铁路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生活污水和锅炉废水等废(污)水须定期委托换位部门清抽外运处理,不得私自违法排污。(四)该项目冬季采暖及工艺用热燃气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高度3米以上。(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六)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施工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和防范环境风险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时,形成正式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竣工验收证据之一。(七)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因风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环境污染。 | 采用网络和报纸进行公示,并采取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调查公众意见与建议。发放公参调查表30份,回收30份,公参调查结果表示受访者100%支持项目建设,被调查者认为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