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镇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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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30033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镇区污水处理工程 | 建设地点位于抚松县露水河镇镇区东南侧,露水河南岸。 | 抚松县蓝天碧水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近期处理规模为0.3×104立方米/天,远期处理规模为1×104立方米/天);配套敷设污水管网6.775千米。 | 1.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3.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措施。 4.鉴于该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水体-西北岔河和露水河为Ⅱ类水体,该项目不得新建排污口。利用原有排污口,其位置须获得吉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后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5.对格栅间、沉砂池、污泥处理间及水解、厌氧生化池等进行封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其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6.污水处理装置要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7.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栅渣须分类收集,按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及处置。 8.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9.本项目好氧曝气池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 10.冬季采用污水源热泵采暖系统,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11.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
该项目采取张贴公告,以网络公示和发放公参调查表等形式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共发放个人调查问卷39份,回收39份,回收率100%。公参调查表显示:被调查者100%支持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