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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二氧化碳基可降解材料、聚酰亚胺纤维、聚乳酸、高纯稀土制备和钍回收、微孔滤膜建设项目
2017-05-24 13:41:00   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合成橡胶、二氧化碳基可降解材料、聚酰亚胺纤维、聚乳酸、高纯稀土制备和钍回收、微孔滤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8(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    真:0431-89963036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

   编:13003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长春市高新北区 中科院应化所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先进材料孵化与产业化基地内。该项目在依托产业化基地科技服务平台现有技术平台及公用、辅助、储运工程基础上,新增合成橡胶、二氧化碳基可降解材料、聚酰亚胺纤维、聚乳酸、高纯稀土制备和钍回收、微孔滤膜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具备年生产试验用合成橡胶1吨、二氧化碳基塑料120吨、二氧化碳基多元醇130吨、聚酰亚胺纤维544.6公斤、聚乳酸300吨、高纯稀土98.972吨、氧化钍1.0885公斤和聚醚砜微孔滤膜0.16吨的生产能力。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合成橡胶装置产生的试验废水属于危险废物,须单独收集后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二氧化碳基材料及高纯稀土制备和钍回收装置产生的含金属离子试验废水须单独收集后送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其他试验装置区产生的试验废水应与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设备排水和生活污水一并经依托的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长春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后排放。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新增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米;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分别由厂家回收或定期送至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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