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要闻动态 > 公开公示 > 公示中心 > 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公开公示 > 公示中心 > 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农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0-04-01 09:56:00   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农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8(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    真:0431-89963036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

   编:13003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太平岭村南侧地块 农安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兴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2台处理能力为400吨/天的机械炉排炉,建设1台15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封闭式垃圾贮坑、1座封闭式消石灰仓、1座封闭式石灰仓、1座封闭式活性炭仓、1座封闭式飞灰稳定化间和1座稳定化养护间、1座渗滤液处理站、1座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中要求。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相关要求。焚烧炉应合理控制燃烧温度减少氮氧化物产生量,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吸附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高于楼顶1米的排气筒排放。启动锅炉烟气经1根8米高的烟囱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轻质柴油选用密封性好的储罐,并定期检查,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建设单位完成了公众参与编制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