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修订印发《延边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推进全州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实施办法》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了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在统筹发展与保护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精细梳理了40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共修订完善56条具体职责。
《实施办法》指出,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州各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其中,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委部门,侧重责任追究、干部考核与宣传教育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侧重履行行业监管中的环保职责,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侧重落实环境司法职能;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垂直管理机构,侧重环保政策支持职能。
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实现环保要求与行业规划、生产审批等核心业务的深度融入,形成了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
为确保责任落地落实,《实施办法》要求,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健全提示、预警、督办、约谈等机制,监督指导各行业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信访案件等,对工作临近时间节点或中期过程进展慢和质量差的,要印发提示函;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逾期风险的,要印发预警函;对存在逾期或督导后仍进展缓慢的,要印发督办函;对工作不重视、连续逾期的,或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要适时进行约谈。
《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生态环保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将作为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等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启动问责程序。
该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全州构建起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为推进实现美丽延边建设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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