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质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
2020〕
166号)要求,现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排污单位。
二、延期时限
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省政府发布疫情解除通告后一个月内。
三、办理方式
排污许可证到期的企事业单位应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按正常办理流程到原发证政务审批中心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延期期间,排污单位应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根据原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继续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环保台账管理等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种类、标准、总量未发生变化的,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应以自动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做为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排污依据。
(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标准、总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暂按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