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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20:01:00   来源: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疫情期间延期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业务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4-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质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 2020166号)要求,现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排污单位。

  二、延期时限

  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省政府发布疫情解除通告后一个月内。

  三、办理方式

  排污许可证到期的企事业单位应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按正常办理流程到原发证政务审批中心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延期期间,排污单位应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根据原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继续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环保台账管理等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种类、标准、总量未发生变化的,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应以自动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做为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排污依据。

  (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标准、总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暂按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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