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对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名义或牵头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定废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规范省管建设项目报批工作的通知》等3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废止规范性文件
2.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失效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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