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21〕25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我省坚持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十三五”期间,通过规范任务书签订,严格责任制考核,压紧压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全省高质量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出台了《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总体思路、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评办法和组织实施等5部分组成。其中,考评范围是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考核方式为每年向各地下达任务书,并于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内容设置上紧扣“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线,较“十三五”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风险防控、森林覆盖率、环境治理体系、财政资金投入、公众满意程度等指标。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另设加分项、降档项和否决项。根据评分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评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省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