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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2-06-06 08:36:00   来源: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再过两天就是“6.5环境日”了,恰逢《人类环境宣言》发表50年之际,迎来了第51个世界环境日,同时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经过10年左右的不懈努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国将“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为今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旨在促进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在共建美丽中国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中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作用。

  我们今天在这里举行例行新闻发布,旨在面向社会公开通化市2021年生态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以及通报一下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 。

  今天的发布内容共分三个部分:

  一是由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建胜同志对我市2021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做综合发布;二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明伟同志就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做综合发布;三是参加发布会的同志接受记者提问。

  

  主持人:

  下面有徐建胜副局长对通化市2021年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发布。

  徐建胜:

  各位朋友,下午好!首先感谢各界人士,一直以来对我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满足通化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用32个字概括一下,我们环境可以说是:天高云淡,月朗风清;鱼翔浅底,河畅水清;花香鸟语,谷幽山青;沃野千里,地肥土净。2019年通化市因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被国务院通报表彰,是全国5个生态环境领域督查激励城市之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取得显著成效,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全国美丽山水城市、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市、最美中国旅游城市,集安市被授予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也先后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我们通过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和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水环境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21年末,共排查出入河排污口796个,需要整治的40个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任务。推动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5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设立界标107个、界桩80个、宣传牌145个、交通警示牌108个,完成保护区隔离防护61.75公里。2021年全市范围内13个国控考核水质断面好水率达到100%。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总体目标任务,完成了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有效减少柴油车(机)污染物排放量。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较2020年度有所提升,2021年全年空气优良天数为349天,优良比例达到95.9%,实现连续6年提升。今年截至四月末,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较2021年增加4天,优良天数比例上升2.57%。

  今年,我们将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强力推进秸秆禁烧,落实五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秸秆“五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5+1” 全量化处置措施,确保实现全域禁烧的工作目标;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通钢4项改造工程,推进亚泰水泥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巩固燃煤锅炉治理成效,推进全市65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完成6户医药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持续加大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力度,路检路查率达到50%以上;控制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到达100%;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整治行动,确保全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1%以上;强化噪声污染治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问题。

  围绕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持续实施对重点企业监管和建设用地流转管控等一系列举措,通过全面开展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保障土壤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坚决完成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运用,严格实行污染地块再开发再利用准入管理;全面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尾矿库、化工石化及涉重金属类企业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和吉林省要求,确定我市“十四五”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4个,目前已全部完成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现场核实工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辐射环境始终保持安全状态。

  除此之外,我市还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物监管,打造“无废城市”,切实筑牢山城生态环境安全屏障。2021年,全市共申报危险废物企业及经营单位248家、医疗废物企业88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103家,检查涉废企业143户次,组织完成对全市100户涉废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全年对重点放射源监管企业进行了4次全面检查,被检企业能够做到制度、标志健全,未发现大的事故隐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我省发生疫情以来,从其他兄弟城市转运来我市大量的治疗隔离人员,我们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技术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隔离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运行等管理工作,确实做到了行动迅速、搜集全面、处置安全、运行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宜居宜业的美丽通化,全力打造生态强市,奋力开创新时代通化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明伟对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赔偿相关成果进行发布。

  孙明伟: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召开环资审判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全市两级法院环资审判情况。近年来,通化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坚持绿色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实效,通过专业审判、生态修复、多元联动、巡回审判等方式,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凝聚司法和执法合力,努力为建设绿色通化生态之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8 年1月至 2022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856件,审结1851件(含旧存)。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10件;审结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8件;审结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43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201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件。截至2022年6月,环境赔偿金额超66万元,“劳务代偿”总时长36822小时,补种林木共计7839株,成活率达90%以上,按照自然资源部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JCN)联合发布的标准测算,相当于年均中和二氧化碳量约517.34吨。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吉林省通化市检察院诉吉林省鲲鹏非金属废料教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鲲鹏公司向浑江倾倒含油废水,造成倾倒处及下游沿岸约1000米内有黑色油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倾倒含油废水造成环境损害修复的急迫性,将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二是坚持改革驱动,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通化中院环资审判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条款,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力促裁判尺度统一,严把案件质量关。已完成了从“三合一”到“三合一+1”审判机制的转变,部分基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也陆续建立起环境资源案件 “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着力点,探索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路径。

  三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打击与保护并重。有效修复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是环境司法的根本所在。通化法院一方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被告,依法从严审判;另一方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路径,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在审判中注重督促被告人对破坏的环境采取补救措施,积极修复受损生态,将保护优先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专门建立环境修复调查回访制度,案件审结后,法官会定期到环境修复现场进行回访,并向相关部门了解修复情况,进一步督促修复工作落实到位。

  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构建环资审判多元共治纠纷解决机制。以府院联动为契机,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咬紧执法司法耦合齿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形成保护合力。在办理涉环资审判案件中,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推动形成政府执法机关主导监管、司法机关提高保障、科研机构提供智力支持、企业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公众提升环保意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新格局。同时注重专家智库建设,与通化师范学院共建“市域社会治理司法研究中心”,就“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服务、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方面多次开展深层次交流合作,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着力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五是坚持正确导向,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工作发声出效果。通化中院在稳步推进传统宣传模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司法宣传方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推动审判公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巡回审判、集中宣判等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化中院于每年6·5世界环境日,向社会公开通报通化环资审判系统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保障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提升司法公信力,激发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锲而不舍踏上生态文明发展之路,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决定》,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注重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既是使命所在,又是民心所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筑牢生态文明之基,构建具有通化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着力书写美丽中国建设的通化篇章,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发布会我院发布2021年度环资审判五个典型案例,公布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欢迎大家对环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主持人:

  进入发布会第三项内容,参加发布的同志接受记者提问并进行回答。

  1.通化广播电视台记者:

  去年,中央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督察期间,我市群众举报反映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请问一下现在的具体整改情况?

  主持人:

  这个问题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邸肖锋同志来回答。

  邸肖锋:

  去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期间,中央督察组共交办我市146件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涉及各类生态环境问题227个,主要集中在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油烟污染等方面,其中:生态破坏问题61个、大气污染问题35个、水污染问题31个、噪声污染问题29个、油烟污染问题13个、扬尘污染问题12个、土壤污染问题10个、垃圾污染问题10个、其他问题26个。截至目前,全市146件信访案件,已办结销号140件,正在办理6件,结案销号率达到96%,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问题整改,防止问题反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2.中国吉林网记者:

  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与老噪声法相比有什么不同之处?

  主持人:

  这个问题请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科长陶传冰同志来回答。

  陶传冰:

  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与旧法比较新法大致有6个方面亮点。

  亮点一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噪声的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新噪声法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其次,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仅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反而更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新噪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并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

  亮点二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现行噪声标准主要有3项,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有3个举措:

  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三,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震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亮点三 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首先在规划中防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其次在布局中防控。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在产品中防控。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亮点四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即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二是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三是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是对于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同时,规划及实施方案还要向社会公开。

  亮点五 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要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的要求。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四是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中,要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二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亮点六 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以上这三种行为,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感谢各位,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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