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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2-09-16 09:02:00   来源: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今年对《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并出台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个《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我们今天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韩金华女士介绍相关情况,共同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刘东柏先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韩良先生、省住建厅一级巡视员宋海燕女士、省能源局副局长杨庆明先生,他们将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首先请韩金华女士进行政策解读。
  韩金华: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个《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先,我介绍一下修订《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特别是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正。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重要目标。2021年3月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环境、任务要求、上位法依据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进行修订。此次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六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立法亮点新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各方面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梳理,强调了排污者施治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条例》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第2章和第3章专设了排污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体例与上位法相比,也有所创新。
  二是突出了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往大气污染治理强调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
  三是注重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我省主要空气污染源为煤炭、秸秆和机动车尾气等,条例针对这几项主要空气污染源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四是完善管理措施与信息发布制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完善相应管理措施。明确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等相关管理措施;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五是注重治理“小”污染。《条例》不仅对全省大气污染治理采取多管齐下,严抓重点排污源,治理也注重“小而精”,重视扬尘、挥发性气体排放、露天烧烤、餐饮油烟、乱烧树叶和垃圾的“小”污染,在合理整治的同时注重预防措施,形成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全面管控。
  六是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这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不仅提出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下面,我介绍一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二是与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我省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实施19年,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近年来,我省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增长迅速,排放增长不容忽视。与汽车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广泛、标准落后、监管困难,普遍具有技术水平低、燃油消耗高、排放污染大等特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已接近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迫切需要依法遏制其污染物排放。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六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与时俱进地规范了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原《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将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大到“本省行政区”、从“机动车”扩大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二)增加了投诉举报与奖励内容。《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完善了预防与控制相关内容。《条例》除了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保证车辆排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鼓励未达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在重污染天气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从源头到使用各阶段,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
  (四)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条例》对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及复测做出新规定,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明确了环保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检验机构义务、维修单位义务,有效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
  (五)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和监督抽测要求。《条例》在污染排放监管方面,规定了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抽测,以及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使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仪器设备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检,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六)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内容。《条例》除了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要求外,还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养,污染控制装置加装或者更换,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等规定,有效规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防治排污污染。
  (七)构建了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体系。《条例》根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规范要求,细化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运用没收、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惩治。
  两部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理念,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吉林广播电视台:请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加强大气环境监督管理方面和规范各方职责行为主要作了哪些新规定?
  韩良:
  大气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各行为主体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即: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条例》第三章监督管理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领导责任,并从规划、财政投入、空间管控与产业布局、目标责任制、督查制度、总量控制、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监测网、约谈限批、宣传教育等方面,管理大气环境、控制污染排放。
  规范各方职责行为方面:《条例》第二章排污者责任里,明确规定了各行为主体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权责边界。排放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自动检测设备、保存原始检测记录,不得采购或使用未达标燃料,不得采购或使用超标排放装备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高污染供热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供热等。建设、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与操作规范也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对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服务业油烟气排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吉林网:请问公安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执法措施,推进《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
  刘东柏:
  
  机动车排放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8月,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52.98万辆,并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急剧增多的机动车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其尾气产生的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也日益加重。根据吉林省大气环境检测结果分析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是PM2.5的重要污染源,是影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对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即将颁布实施的《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以下执法措施:
  一是加强路检路查力度。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依托交警执法站、临时执勤点、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采取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查行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后,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二是加强限行区域管制。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和时段,全省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按规定设立禁行标志,对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或者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将和生态环境部门研发搭建超标排放车辆数据平台,推动实现排放超标机动车遥感监测、违法处罚等信息共享。公安交警、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架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超标排放情况进行自动取证,并形成证据照片、环境监测检测单等材料,录入公安交管相关系统平台,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违规车辆进行非现场处罚,持续推动超标车辆尾气治理工作。
  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接受包括公安交警在内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的保护工作,谢谢大家。
  长春新闻广播:请问围绕落实《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方面,采取哪些工作措施?
  宋海燕:
  
  省住建厅党组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纳入厅党组集中学习内容,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并依据“三定”方案职能,在以下三方面抓好《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燃煤采暖锅炉治理成效巩固提升。截至2020年底,已经完成县级以上城市10蒸吨以下采暖燃煤小锅炉治理工作任务。具体坚持三个聚焦。聚焦巩固燃煤采暖小锅炉整治成果,持续关注各地燃煤采暖锅炉改造情况,指导各地供热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规划,鼓励供热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方式,推进行业环保节能降耗。聚焦热源能力保障,推进智能供热,降低单位面积能耗。聚焦热源能力建设,将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建筑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减少燃煤大气污染。 
  二是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扬尘管控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坚持三个明确。明确建设单位职责,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预算。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明确施工单位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明确监理单位职责。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三是强化餐饮油烟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具体坚持两个实施。实施专项整治,对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等行为开展治理,利用两年时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普查、建档立卡及问题整改,形成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实施“双卡”管理模式,采取城管部门管理卡和餐饮企业设备清洗保养记录卡模式,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净化装置清洗维护和监督管理到位。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统筹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吉林新闻联播:燃煤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请问如何从源头控制生产煤炭达到质量标准,防治煤烟型污染?
  杨庆明:
  
  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全省生产煤矿均需洗选后方可销售。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省内自产煤炭洗选情况开展检查,倒逼生产煤矿落实煤炭应洗选尽洗选,从而在源头上助推生产煤炭达到质量标准。
  从今年上半年省内自产煤炭入选情况检查结果看,省内自产煤炭除销往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外,做到了应洗选尽洗选,助推了我省自产煤炭清洁供应。今后将继续做好省内自产煤炭洗选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充分发挥煤炭洗选源头管控作用。
  
  长春广播电视台:请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与上部条例相比,有哪些突出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什么?
  韩良:
  《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2年5月通过实施,对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十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经济总量、人民收入、机动车保有量等数据迅猛跃升,原有条例逐渐不能匹配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明显的滞后,亟待更新。
  此次《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国情、省情的重大变化,遵循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具体而言,该条例扩大了管控范围,实现全域管控,将全省行政区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纳入到防治范畴,更加符合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新了防控手段,坚持系统施治,从交通规划、燃油车控制、新能源车辆更新、车用燃料等方面综合施策。提高了公众参与,倡导全民治理,条例明确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予以奖励。
  《条例》最显著的特点是坚持了“减污降碳、协同施治”的核心理念。燃油车尾气是大气中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条例》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鼓励市、州人民政府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核心就是推动“双减”,实现污染物、碳的协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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