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以推进“无废城市”和“生态强省”建设为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切实解决困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难题,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积极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切实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条件。依据各市(州)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在工业园区内合理布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鼓励具备危险废物管理经验、有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规范开展收集试点工作。支持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设施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企业参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体系建设。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结束后执行国家新的管理规定。
(三)服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四)收集范围。试点单位应全面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来源明确、理化特性稳定的危险废物,且禁止收集以下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核准类别除外):
1.医疗废物;
2.废铅蓄电池;
3.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
4.成分不明且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5.执法部门罚没的危险废物;
6.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7.国际公约已禁止使用的受控化学物质。
三、试点单位审核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相关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附件1)。
(二)受理
1.试点单位申请受理:危险废物产生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小微企业收集试点申请并初步核实申请材料,结合当地危险废物产生实际情况,形成初审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2.委托收集单位变更申请受理:危险废物产生地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委托收集单位变更申请并初步核实申请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核查确定。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论和公示结果,确定吉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名录,并及时在厅网站发布。
四、试点单位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试点单位应持有省(市)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除外)。
2.现有贮存设施场所应位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内的工业园区,该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取得批复。
3.有1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4.现有及改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库容量应与申请收集规模匹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运行管理应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
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活动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有关要求。
6.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7.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取得排污许可证。
8.现有设施不能满足本地收集需求的,可依托周边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资质单位进行委托收集。委托收集单位企业应满足:①已取得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资质。②取得试点单位贮存设施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申请委托收集单位应向危险废物产生地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委托收集变更,并接受省生态环境厅核查。
(二)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委托处置等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委托利用处置等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制度,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全面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工作。试点单位承担本地或委托地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严格按照约定收集时间向小微企业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禁止试点单位间收集危险废物。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试点单位按照危险特性要求,合理制定收集贮存方案,落实分类分区贮存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应超过1年。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试点单位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内的危险废物类别,应优先由本单位利用处置。其他的危险废物应委托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省内无利用处置能力的,方可委托外省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4.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试点单位要积极宣贯危险废物政策政策法规,主动提供“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助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指导小微企业使用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工作,指导小微企业规范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完善应急防范措施。
5.强化信息化管理工作。试点单位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记录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全过程跟踪每批次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情况,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做到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可追溯。鼓励试点单位自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信息平台,与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小微企业收集信息的有效延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单位申请工作。科学测算各区(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实现本行政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全覆盖,同时严格控制试点单位数量,避免出现能力过剩。
(二)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加强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及委托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重点,全面考核评估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要求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依托其他市(州)试点单位进行委托收集的,建议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监督试点单位规范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等活动。
(三)实施试点单位动态管理。试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1.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2.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结果不达标的。
试点单位拟退出试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退出单位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环境污染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监督试点单位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有奖举报等途径,监督举报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五)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各市(州)及时总结本地小微企业收集管理工作经验,形成一套适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可推广的小微企业收集管理模式。
附件
吉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贮存设施地址: |
贮存库数量 |
|
贮存库总面积 |
|
申请收集规模 |
吨/年 |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批复文件;
2.所在产区园区规划批复文件;
3.有1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扫描件;
4.贮存库清单、说明及照片:
5.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6.包装工具清单、说明及照片;
7.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表;
8.排污许可证;
9.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签定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协议。
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及委托处置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
11.企业自查报告(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对现有设施进行全面完善,对照以上标准规范自行组织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12.小微企业收集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工作流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服务工作流程及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收集服务工作流程等;③延伸服务清单:帮助小微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筛查、识别,信息录入、政策咨询等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的延伸服务工作清单等;④运输方面:运输车辆、转运方式、运输路线、运输环境应急防范设施;⑤贮存方面:危险废物分类分级分区贮存方案、环境应急防范设施;⑥委托处置计划。 |
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承诺承担申报内容不实之后果。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
试点单位申请
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
委托收集变更申请
小微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收集试点单位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局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