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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日期:2003-06-05 10:26:35 来源: 字体显示: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我局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市(州)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市(州)环境保护局违法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该环境保护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市(州)环境保护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该环境保护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市(州)环境保护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

    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符合法定复议期间,已经起诉且被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等。 申请人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必须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日期。

    (四) 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审理

    1、审理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审理要求 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决定 本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s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七) 执行

    1、主动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按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以上工作由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副处长马振华,电话0431-8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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