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1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采金、非法排放废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私设暗管逃避监管、非法排放畜禽粪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二十一:延边州对非法采金环境污染犯罪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举报地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还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疑似使用浸金剂进行浸金,由吉林省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矿洞内部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部分检测样品中检测出氰化物,初步判断该案涉嫌氰化物浸金的环境污染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将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首例环境污染犯罪举报有奖案件。对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通过举报奖励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夯实基础。

  案例二十二: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非法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对厂内集水井清掏不及时,导致冲舍废水外溢排放至鸡舍旁排水沟内。经德惠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检测结果为污染因子COD:157mg/L、氨氮:14.2mg/L、总磷:8mg/L、总氮:182mg/L,对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西侧村路边排水沟水体造成污染。德惠市分局立即对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将路边排水沟内受污染水体转移处置。

 

     【查处情况】

  (一)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掏集水井,合法处置清洗养殖场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处以罚款1万元;

  (二)该养殖小区养殖肉鸡年出栏量约80万只,未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惠市万宝镇某养殖小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128万元;

  (三)该养殖小区产生的废水外溢造成污染,经吉林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现场评估,需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和相关规定,对该养殖小区冲舍废水外溢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8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首例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予以处罚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对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置起到促进作用。长春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多,产生畜禽粪污数量较大,个别养殖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存在对养殖场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或随意处置的现象,本案的查处为推动养殖场规范化存储、处置畜禽粪污起到推动、震慑作用。

  案例二十三: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2日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正在榆树市工农大街北段建筑工地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施工噪声扰民。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对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办理的首起涉噪声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榆树市分局现场固定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例二十四: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汪清县大兴沟镇河东村处水质浑浊,要求汪清县分局进行调查。接到举报线索后,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的地点进行了排查,该企业为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利用排污泵将养殖粪污从储存池中引入防洪沟流入鸡冠河内,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汪清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0.6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环境违法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案例二十五:吉林省某清洗消毒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某清洗消毒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清洗养殖场的粪污运至指定的生物肥厂处置,随意倾倒在路旁沟内。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清洗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企业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置清洗养殖场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于6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目前,德惠市存在大量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数量巨大。通过对该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存储、处置规范化管理起到促进作用,对其他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