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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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二十六:公主岭市大岭镇某污水处理厂未满负荷提升污水导致污水直排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涉水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公主岭市大岭镇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未满负荷提升污水导致污水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该污水处理厂主要是接纳政府转运的污水、附近小区和园区企业的生活污水,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2000吨/天,目前实际处理水量约为1000吨/天,未满负荷运行。通过查询台账,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8月验收后,2021年8月、12月及2022年3月、5月、8月共五个月均存在政府转运的污水量超出实际处理量的情况,超出总和约3万吨。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附近进行排查发现,因污水处理厂没有按满负荷运行提升污水进入该厂,政府转运的污水、附近小区和园区企业的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线的下水井处溢出,溢出的污水流入雨水管线后直接入河。

  【查处情况】

  公主岭市大岭镇某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为公主岭市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63.3万元。同时,组织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新凯河公主岭市断面消劣的关键节点,该案处罚金额较高,具有深层次的警示教育意义。另外,以此案为鉴,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不仅要重点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出水水质,注重监管污水处理厂是否对收纳范围内的污水应收尽收,在负荷允许范围内全部处理。不允许存在厂前溢流、私自减少处理水量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十七:沈阳某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拆除设施、设备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晚8时许,磐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吉林磐石明城经济开发区五金六路路面有类似油状液体流淌至外环境”。经查实,油状液体来自明城开发区信弘制造院内一户热拌站,该热拌站隶属于吉林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公司。该公司将热拌站拆迁工作承包给沈阳某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某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对热拌站重油罐进行拆除工作时,重油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重油泄漏。泄漏后,工人简单用石屑进行围挡并用铁锹清理,因下雨未完成清理工作,石屑围挡被雨水冲开,造成重油外溢流入外环境及雨排管井。此段雨排管线入河端当时为封闭状态,所以污染物未流入河中。7月6日、7日,执法人员与聘请的三方专家到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组织人员和车辆对重油泄漏现场开展了清理工作。目前该企业收集泄漏重油产生的废物现暂存在热拌站内有“三防”措施的厂房内,等待规范处置。

  【查处情况】

  沈阳某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收集的重油混合物进行妥善处置。同时约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讲及教育,该公司现所有生产设备已经拆除、转移。目前,已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予以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吉林市查办首例涉及土壤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体现了执法人员适用新型法律办理案件的能力,严厉打击了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环境风险,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

  二是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源头防范、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同时,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现场辅助执法,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例二十八:松原市宁江区溪浪河村境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7日,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环侦大队通报反映,位于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溪浪河村附近区域内发现有丢弃倾倒的疑似危险废物,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环侦大队、宁江区政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三处倾倒点分别位于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溪浪河村后山屯西侧约1000米的林带内,发现丢弃的51个疑似化工原料桶;溪浪河村北部与联合村交界处地界农田排水沟发现疑似化工原料的塑料桶15个;溪浪河村西北侧约3公里处江边发现疑似化工原料桶7个。三处点位丢弃桶内装有黑色粘稠物质,部分物质已流淌至环境当中并伴有刺激性气味。根据现场情况,相关区、乡政府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协调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代为清理和贮存,并要求对疑似化工原料桶内的物质现场取样。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取样样品PH分别为:13.9、>14,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GB/T1555.12-1995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pH≤2.0,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转运联单和清运计量记录显示,此次发现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为18.92吨。

  【查处情况】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该案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为18.92吨,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3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注重现场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准备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案件办理规范,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通过渗井、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

  案例二十九:和龙市某煤矸石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排放废水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和龙市某煤矸石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龙市某煤矸石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和龙市福洞镇民光村,现场负责人为王某。经查,该公司洗煤时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废弃的矿井内,存在“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龙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案例三十:梅河口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4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2021年、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时发现,2021年4月8日至今废机油壶、废旧机油滤芯、废机油的入库量、转运量、库存量与危废转移联单不符,现场核实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存废机油5满桶(每桶约180公斤)、废机油滤芯422个、机油壶402个、稀料桶42个、废防冻液大约90公斤。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相差废机油约270公斤、废机油壶约50个、废旧机油滤芯约30个未填报、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全面、细致,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企业台账等相关证据应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立案查处、处罚数额裁量等后续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个案的查处办理,对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规范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