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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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未验先投、在线未联网、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三十一:长春市某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未验先投、在线未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春某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两项违法问题,一是该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投入运行,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二是该单位为长春市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2021年4月起投入使用,至今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8月15日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长春某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未验先投及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30日内完成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长春某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启示意义】

  长春某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承担着所在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任务,配套环保设施验收、水污染物在线设备联网标志着该项目具有污水处置能力,并能够全过程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和管理。本案体现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决心,为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十二:白山市江源区某供热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到白山市江源区某供热有限公司城区热源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12月2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白山市江源区某供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28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出个别企业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存在侥幸心理。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作为典型,以案为鉴,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案例三十三:齐某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6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前郭县套浩太乡腰围子村有一废弃工厂非法排污”的信访案件,接到举报后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非法排污的工厂无任何手续,检查中发现工厂所有人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铺设临时管道排放至厂区西侧无防渗沟渠,现场散发刺激性气味。立案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齐某拒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按照司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安部门的协助,齐某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由于排放的废液为混合废液,无法确定其组成成分,通过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排放的废液进行取样鉴定后,确定排放的废液危险特性呈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违法行为人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启示意义】

  本案为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涉案危险废液具有强腐蚀性,不仅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安全。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分局接到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既提高办案效率,又快速有力的惩治了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此外,本案通过对涉案废液定进行司法鉴定,为环境执法提供了准确的证据支持,可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三十四:延边州龙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5日,龙井市分局监察执法人员在对龙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建设某工程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查处情况】

  龙井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龙井市分局监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对龙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件作为延边州首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龙井市分局结合案件实际,全力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监管,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各项手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同时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保障土壤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十五:梅河口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梅河口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院内露天堆放塑料废机油桶、铁制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旧轮胎。经核实现场扣押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铁制机油桶总重3515.9公斤。

        

  【查处情况】

  梅河口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一是寻求专业支持,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本案涉及跨区域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由于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所涉废物危险特性和倾倒量予以认定,为后续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基础。

  二是召开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保证程序合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专职律师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性、复杂性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保证案件移交质量,移交程序规范,防止出现程序违法,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