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类)
发布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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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六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利用渗坑排放废水、非法采金环境污染犯罪、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实施举报奖励。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并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珲春市三家子乡中华村某塑料颗粒厂生产过程中,生产污水随意排放。接到举报线索后,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被举报单位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加工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未做防渗沟渠内,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珲春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厂停产整治一个月,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同时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首例通过行政处罚结合“五类案件”的有奖举报案件。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激励长期饱受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案例二: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龙井市一养殖场通过未采取防渗等任何措施的土坑,装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养殖场名为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养殖场上方(西侧)有5个未采取防渗等任何措施的土坑,土坑内装有畜禽养殖废弃物,废弃物为猪粪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同时发现倾倒车辆一台。

  【查处情况】

  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龙井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四十二万元罚款,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举报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死面,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案例三:延边州对非法采金环境污染犯罪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举报地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还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疑似使用浸金剂进行浸金,由吉林省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矿洞内部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部分检测样品中检测出氰化物,初步判断该案涉嫌氰化物浸金的环境污染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将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首例环境污染犯罪举报有奖案件。对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通过举报奖励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夯实基础。

  案例四: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汪清县大兴沟镇河东村处水质浑浊,要求汪清县分局进行调查。接到举报线索后,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的地点进行了排查,该企业为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利用排污泵将养殖粪污从储存池中引入防洪沟流入鸡冠河内,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吉林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汪清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

  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六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环境违法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案例五:安图县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养殖废水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图县某养殖场存在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渗坑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养殖废水引流到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猪舍南侧一渗坑中,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安图县某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图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有奖举报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支撑促进作用,积极宣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通过有奖举报,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和宣传效应。

  案例六:和龙市某洗煤厂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和龙市某洗煤厂存在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矿井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已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洗煤厂洗煤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废弃矿井中,存在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和龙市某洗煤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龙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