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三十六: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涉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公主岭市大岭镇山嘴子排涝站附近污水储池围墙被破坏。检查当天,属地政府雇佣施工队伍铺设该排涝站南侧雨水管线时,将原有的雨污合流管线破坏,导致管线内的污水通过储池破坏的位置直接排入新凯河。

  【查处情况】

  经调查,公主岭市大岭镇污水储池的责任主体为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大岭镇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该公司负责污水储池的日常看管及维护,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9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万元。同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将现场施工队伍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公主岭市住建局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此案中,由于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设施被破坏、污水直接排入新凯河河道内。作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要主动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作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要避免破坏地下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案例三十七: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按照省厅下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排放单位足额履约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履约情况,经调查,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2020年发电机组经核查排放量546940(tCO2),目前注册登记(核定配额量)系统是472271(tCO2),超量74669(tCO2)。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执法人调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碳排放系统截图、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查处情况】

  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已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此案是四平市对违规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碳排放罚单,将对全市重点碳排放企业起到震慑于警示作用,倒逼企业及时清缴碳排放配额,从而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到实处。

  案例三十八:某牧业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现场检查发现,前郭县查干湖镇某牧业专业合作社在养殖期间产生的畜禽粪便未按要求及时收集、贮存、利用,随意堆放到场区内空地。2022年6月1日,前郭县分局对前郭县查干湖镇某牧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发现,该合作社存在养殖期间产生的畜禽粪便未按要求及时收集、贮存、利用,随意堆放到场区内空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前郭县查干湖镇某牧业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中 第十三条第2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合作社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该合作社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理畜禽粪便,消除环境污染。

  2022年6月29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对该合作社进行后督察,该合作社根据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整改完毕。6月30日该合作社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四平市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加强行业生态环境监管,打击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案例三十九:安图县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养殖废水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图县某养殖场存在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渗坑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养殖废水引流到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猪舍南侧一渗坑中,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安图县某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图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有奖举报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支撑促进作用,积极宣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通过有奖举报,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和宣传效应。

  案例四十:延吉市某废旧机油回收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延吉市某废旧机油回收站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成立于2019年6月,于2022年6月29日更换法定代表人,重新注册,营业面积为264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是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营,定期回收汽车维修部的废机油,贮存在厂房内的废机油存储罐中,定期转运。2022年8月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对该废旧机油回收站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废旧机油回收站已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因此,应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这起案件的查处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企业逐步规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