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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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现将收集整理的六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图们市某公司燃煤锅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图们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某路集中供热锅炉房)实际在用燃煤锅炉共计3台(2台29MW、1台91MW),通过对比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该公司(某路集中供热锅炉房)91MW燃煤锅炉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供暖期间,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计算,裁量后处罚金额32.5万元。

上图为原排污许可证仅有2台29MW燃煤锅炉无91MW燃煤锅炉相关信息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放污染物的有效凭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须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现场实际情况逐一进行比对、核实。通过结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平台对企业原有排污许可证信息进行核查。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案例二: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4日,扶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上,考虑到该公司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锅炉废气达标排放等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遵循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执法的原则,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上图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通过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减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三: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2022年9月16日之前的历史数据。经调查,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吉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吉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删除了污水总排口处安装的总氮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内2022年9月16日之前的历史数据。经调取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运行记录,该公司在2018年7月至今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排放。

2022年9月29日,聘请专家对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水质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缺失,无法核对历史上传数据和设备数据是否相符,无法确保季度比对报告的真实性;同时,水质自动监测仪运维台账(《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也失去了真实性和有效性。

【查处情况】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对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三方运维单位擅自删除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利用三方辅助执法等手段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及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调查,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新思路和新方式。


案例四:乾安县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4日乾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发现,乾安县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2021年度执行报告没有上传。经查,乾安县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位于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2020年6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2207235988495420001Q),之前已经告知应完成年度执行报告并上传,一直未完成。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是通过“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发现线索并查处的,是对非现场环境监管手段的积极应用和有益探索,为环境执法提供新思路。本案提醒各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排污单位在做好污染治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

案例:长春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二道区某小型食品加工厂从事熟食加工生产,经现场检查企业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相关手续,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并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确认该单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鉴于单位初次违法,自检查发现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且无弄虚作假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因此,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升排污单位环保意识,引导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认真履行法定环保程序。通过指导帮扶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案例六: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据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公室关于移交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通知》提供的信息,对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排污许可证中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年报,截止时间为1月15日。该食品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食品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应当对食品厂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该食品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系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不予行政处罚。食品厂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制度,确保每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

【启示意义】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指引其自我纠错,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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