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十一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举报奖励等)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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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供热锅炉在线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案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五十一:临江市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在线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9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江市某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1月18在线数据显示氮氧化物超标。2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在线数据显示依然连续超标。2月14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复查,显示2月26日依然存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月27日后在线数据显示正常,达标排放。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罚款”。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2次按日连续罚款,罚款330万元。

【启示意义】

供热公司应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了法治意识,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案例五十二:四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 5月 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在对四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且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要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同时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案例五十三:公主岭市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反映“电厂的废物粉煤灰存放在郭家店淀粉厂院内(灰库),严重污染附近居民环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郭家店淀粉厂院内有两座库房内贮存有粉煤灰约7000吨,现场存放粉煤灰的仓库彩钢墙体有多处破损,周边地面多处有散落的粉煤灰。经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粉煤灰属于公主岭市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未完全密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合计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此案中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体现出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还不深刻。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普法宣传,“零距离”指导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案例五十四:吉林省某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东环城路某医药加工厂锅炉长期冒黑烟,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5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布袋除尘器局部隔板突发断裂,造成部分烟气未经除尘器过滤排出。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08.7mg/m³(标准值为50mg/m³)、烟气黑度2级(标准值为≤1级),属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等情况,设定以下奖励标准:(四)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的奖励”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处罚金额占比,按程序对举报人给予2245.00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件是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2023年第一起有奖举报案件,进一步激发了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助力执法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五十五:长春市九台区金某某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案

【案情简介】

 20238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接到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中心提供线索,石头口门水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石头口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库区东岸有人非法采砂。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该行为系九台区波泥河街道东大地村村民金某某为了平整自家院子地面于2023年7月31日凌晨五点使用两辆农用三轮及一台铲车,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库区内非法采砂7立方米

【查处情况】

某某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长春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时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对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破坏生态行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通过部门联动,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这起案件的查处也反映出在日常对排污企业执法、普法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个人的法律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了解保护身边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