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轻微免罚、危废)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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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和震撼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涉及举报奖励、轻微免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等五个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吉林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查处函》(执法转[2023]68号),反映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12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丰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该公司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电钻及角磨机拆解洗衣机,现场有自制液压铜铁分离机、锤子、剪子、角磨机等工具。经查,洗衣机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废弃电器,废弃电器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废弃电器产品处理资格。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在未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回收的废弃电器进行拆解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规定。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于检查发现之日起已停止违法行为,对已拆解的洗衣机未进行销售,并已全部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同时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讲及教育。2024年3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吉林市首例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体现了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的能力,严厉打击了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风险,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

加强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源头防范、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案例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1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接到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移交未填报排污许可证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通知》,反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2023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12月21日,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反馈情况属实,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2023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时间是2023年12月17日。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系首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截图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考虑该企业认错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等情节,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通过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企业充分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信心,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花生购销站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长龙乡大兴村某花生收购站,筛花生粉尘过大,要求处理”。11月1日,执法人员前往举报人反映的地点进行核实,经查,该花生购销站主要从事花生扒皮,生产过程中使用输送机装卸花生壳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12月8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花生购销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购销站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该购销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后督查,现场检查该购销站已将生产设备采用密闭处理。

             

【启示意义】

该案是群众信访举报案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通过高效执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提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应具备基础的环保法律常识,提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减少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四:珲春市某明太鱼加工厂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珲春市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明太鱼加工厂向附近村屯排水沟排污水。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核查,经排查发现污水为某明太鱼加工厂擅自排放。该厂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订单季节性生产,此次开始生产仅2天时间,经营者将污水储存井中污水用潜水泵通过软管抽出排入村屯排水沟。

       

       上图为该加工厂通过软管将污水井内污水排入排水沟

查处情况

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罚款1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查。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珲春市分局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上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此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全面提升了群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有效防范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有力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案例五:珲春市某废旧物资回收站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珲春市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厂区内堆存有被压缩的废空油桶及含废旧油漆罐的压缩花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油桶等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废旧物资回收站的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案涉废油桶等进行了清点,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上图为厂区内堆存的空油桶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启示意义

此案中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力,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通过办理该类案件,联动公安等部门对涉危废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严格执法是最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执法的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人们共同维护生产生活环境,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