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犯罪、举报奖励等)
发布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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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某化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日常巡查发现,林海镇下姚村有一可疑工厂非法生产化学品,厂房内建有简易生产设施,厂房西侧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存有废液,散发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上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经鉴定土坑中倾倒的废液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梨树县公安局随即组建联合调查组,对该厂负责人刘某吉进行网上通缉。同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清理倾倒土坑废液及受污染土壤,防止造成进一步污染。

该化工厂通过塑料管将生产废液排入未做防渗的土坑


经查,该化工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无营业执照及立项批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属于非法生产。该厂利用硫氢化钠和硫酸二甲酯,非法生产化工产品甲硫醇钠(可作为农药、医药、染料中间体的原料)。生产过程中曾将反应釜内产生的废液通过塑料管排入生产车间附近一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废液呈现强酸性(PH值为1.8),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刘某吉等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于已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公安机关立即控制现场多名当事人,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迅速、紧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两部门强化衔接配合,加强执法联动,全面提升了联合办案水平,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七:白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白城市某公司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加工工业明胶和工业手套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白城市公安局立即赶赴洮南市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2021年10月份开始从福建省晋江市多家皮革公司购买含铬皮革废碎料3400吨,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于加工手套革和生产工业明胶含铬皮革废碎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21 含铬废物 ,废物代码:193-002-21。现场勘查发现,该公司厂区院内有铬液回收罐挖出,周边有污泥泄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网格式布点对土壤和含铬污泥采样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白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审查起诉程序

启示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两部门多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共商共研,形成合力,有效提升办案效能。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对现场实施查封扣押,避免公司对危险废物的转移,有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顺利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厂区水质、土壤进行全面监测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达到全链条打击效果,让涉危险废物行业受到警示和教育。

案例长春市某汽车维修中心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七大队组织对小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发现,位于汽开区长沈路与绕城高速交汇处西行50米的汽车维修中心正常营业,该单位在进行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在院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单位露天堆放在院内的废机油桶重量为65.9公斤。3月2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


上图为该汽车维修中心院内堆存的废机油桶

上图为该单位废机油桶称重照片

    【查处情况】

    长春市某汽车维修中心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此案中汽车维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力,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通过办理该类案件,对涉危废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执法是最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在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九:延边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堆存鸡粪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延边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鸡粪倒入长安镇兴家村农田附近的土坑内,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苍蝇很多”。举报人通过电话方式分别向图们市农业农村局、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图们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9月1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联合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部门赴被举报的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自2023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该公司因有机肥加工车间设备损坏,将部分鸡粪运至兴家村农田旁无防渗措施的天然土坑内堆放,并将粪便雨水混合物用通过钩机挖的小水沟连接至下游的小河。经图们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依据国家标准取样化验,经检测河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119倍。延边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图为畜禽养殖公司排污现场

    【查处情况

延边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处罚金18.25万元。此外,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条例》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475元。

启示意义】

一是案通过群众举报获得重要线索,在三部门严密配合下开展调查,迅速锁定证据,快速查清违法事实真正实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多将在媒体大力宣传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强化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特别对日常检查中容易忽略或者难以发现的环境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完善监管模式,大力营造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通过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污染治理和查处力度,全面维护本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十:延边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信访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龙井市某镇的延边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用罐车排放至厂区东侧荒地内。11月23日凌晨7时左右,经过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及信访举报人5个多小时蹲守,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将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南侧墙体孔洞内的消防水带,接入一台蓝色无牌照罐车内,后将罐车开至该公司厂区东侧荒地附近,向荒地沟渠内排放车内不明液体。执法人员当场及时制止,并由环境监测人员对罐车内排放出的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收集。经调查,该公司已向厂区东侧荒地中排放了约30吨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屠宰废水。根据龙井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显示COD、氨氮、悬浮物等浓度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该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图为企业倾倒废水现场

查处情况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2.5万元,并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条例》,对举报人奖励1万元。

启示意义

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说明企业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隐疾,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不够重视,致使公司产生了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该案件充分反映了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迫切希望,支持群众举报、投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一项重要渠道和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惩治效果,真正解决了群众所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难点、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