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卫星遥感非现场监管、举报奖励、 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辐射等)
发布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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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十六:四平市梨树县某化工厂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四平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四平市梨树县某化工厂周边开展无人机航拍发现可疑坑塘后,对无名化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化工厂主要产品为灭多威肟,又名甲硫基乙醛肟,用于合成农药灭多威,是一种广谱、速效杀虫剂。该厂区内西侧建有一个长形土坑,土坑四周用红砖加固,未做防渗处理,坑内一端有PVC管与生产车间内地埋式废液收集(储)池相互连接。现场土坑底部有白色结晶物周边有强烈刺鼻性气味,通过使用便携式恶臭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最大值为892(无纲量)。

    经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生产车间内地埋式废液收集(储)池含有灭多威肟,厂区内西侧土坑内含有灭多威肟,土坑底部0.5米深层土pH值、钠离子、氯离子均超过周边土壤本底值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04农药废物263-008-04“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不包括赤霉酸发酵滤渣)”和263-009-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属于危险特性为“T”(有毒)。该化工厂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202452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四平市公安机关查处

启示意义

该化工厂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案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取证难、对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开展检测鉴别后,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文件识别危险特性,科学分类,便于后续合理、合规处置。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成果。

案例十七:二道区某门诊无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案

【案情简介】

按照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长春市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2024514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门诊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该门诊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4年4月27日、4月29日使用了三次射线装置获利人民币105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启示意义】

辐射安全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辐射知识的宣传贯彻工作,妥善回应社会舆论;同时要细化管理措施,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安全,全面提升辖区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提升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全过程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十八:莲花山区物料堆场扬尘污染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针对卫星裸土扬尘源扫测结果及群众信访举报的杨某物料堆场扬尘问题进行检查,杨某在长春莲花山泉眼镇莲花山大路奥海富春山居西侧堆存的沙子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大约堆存2000立方米,堆存面积约1200平方米。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6月21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赔偿数额为10722.28元。根据《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对投诉人进行有奖举报。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莲花山分局充分运用卫星扬尘遥感扫测,数字赋能推进非现场监管的新举措。推进完善“线索排查—问题核实—调查处置—整改反馈—规范提升”全闭环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工作调动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关注度和参与度,切实解决了一批困扰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案例十九:舒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431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舒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OBD诊断仪安装了外接设备,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的OBD诊断仪和外接设备进行了登记保存。经查,发现3月18日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车辆无法与OBD诊断仪进行连接,引车员未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使用外接设备连接OBD诊断仪后读取车辆信息,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项合格,出具合格的检测结果报告单

【查处情况】

舒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4年6月3日,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20罚款13.75万

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对此类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二十: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7月2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地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垂钓行为。针对该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执法人员,于凌晨3点现场对垂钓者进行劝阻,并依据法律法规现场进行处罚,共计查处8起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垂钓处罚案件。

查处情况

案中垂钓者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六:“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该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600元。

启示意义】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一项造福当代、惠泽子孙的民生工程,只有保证水源合格,老百姓才能喝上放心水。生态环境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