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非现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

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非现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二十九:莲花山区物料堆场扬尘污染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针对卫星裸土扬尘源扫测结果及群众信访举报的杨某物料堆场扬尘问题进行检查,杨某在长春莲花山泉眼镇莲花山大路奥海富春山居西侧堆存的沙子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大约堆存2000立方米,堆存面积约1200平方米。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6月21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赔偿数额为10722.28元。根据《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对投诉人进行有奖举报。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莲花山分局充分运用卫星扬尘遥感扫测,数字赋能推进非现场监管的新举措。推进完善“线索排查—问题核实—调查处置—整改反馈—规范提升”全闭环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工作调动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关注度和参与度,切实解决了一批困扰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案例三十:吉林市有机肥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在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某有机肥股份有限公司巡查时,利用无人机发现该公司东南侧露天堆放大量粪污。次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南侧土坑中露天堆放用于生产有机肥的鸡粪,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坑内鸡粪被雨水冲刷,导致坑内含有鸡粪的液体从粪坑围堰缺口溢流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一是该公司大门长期处于关闭状态,鸡粪堆放地点极其隐蔽,无法靠近。昌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排查过程中,运用无人机对周边进行了航拍,拍摄了现场违法行为,固定了违法事实证据,为发现违法行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二是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处罚依据,执法人员通过认真分析,采用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完善证据链条,依法进行处罚,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十一:吉林市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1号、2号锅炉同时运行,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明确2号锅炉为备用锅炉,不能同时运行两台锅炉;同时,发现2024年4月8日该公司1号锅炉烟道排口和2024年4月2日至3日该公司2号锅炉烟道排口颗粒物存在小时数据异常现象,其中2024年4月3日2号锅炉烟道排口颗粒物日均值为30.37mg/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烟尘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30mg/m3)。2024年4月1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炉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19日未开展日常巡检维护工作,自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3月19日未开展校准工作,该公司1号炉自动监测设备在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21日、2024年2月5日-2024年3月19日未开展日常巡检维护工作,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3月19日未开展校准工作。该公司1月1日至4月19日期间,未对1号、2号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工作。当日,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1号炉、2号炉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进行了比对监测,比对结果均不合格。该公司企业两台锅炉同时开启,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和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和3.5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再通过对企业开展比对监测,固定了违法证据,有力的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相关行业企业,警示各企业要合法合规运行在线监控设施,为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监管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案例三十二:蛟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监测数据异常通知单》,通报了吉林市蛟河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2024年4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环保平台影像资料,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4日检测时未按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可见明显烟雾。2024年4月16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对蛟河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4日检测B98XXX柴油货车过程中移动摄像头未按照标准要求对准被检车辆尾气排放口,无法晰看见取样探头插入被检车辆排放口内;同时在该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吉林市蛟河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出具不合格报告,仅暂停检测让车辆驶离了检测工作区,10余分钟后重新回到检测工作区继续检测;该公司未按规定顺序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重新开展检验,直接从排气污染物检测开始继续检测,其他检测情况仍沿用暂停之前的检测数据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

查处情况

蛟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4年8月5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依法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十三:杨某、费某露天焚烧秸秆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17时48分、2024年4月24日14时45分,磐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全过程智能管理视频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在磐石市呼兰镇域内出现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磐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呼兰镇政府工作人员随即对相关责任人展开了现场调查。经查,呼兰镇呼兰村呼兰屯村民、呼兰镇乱泥村乱泥屯费家玉米地有过火痕迹。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某、费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杨某、费某对焚烧秸秆现场进行了确认指证,环境违法行为确认经查,当事人焚烧秸秆时段无烧除计划。

查处情况

    两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当事人杨某、费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同时执法人员对杨某、费某进行了普法宣传及讲解春季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

上图为“全过程智能管理视频监控平台”报警截图

启示意义】

在开展春季秸秆禁烧工作中,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采取“全过程智能管理视频监控平台”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实时监控,平台的使用有效弥补了执法人员的道路巡查视踪短板,有效延伸了执法效能,提升了执法效率,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提升辖区空气质量,启到了倍增助力。

案例三十四:延吉市某热力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导致数据失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检时发现,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烟气总排口排放的烟气色度为黑色,但通过查看在线监控平台上传数据平稳,疑似存在在线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运营的在线设备第三方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维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运维,运维人员在未报备的情况下将损坏的CEMS设备氮氧化物转换器拆除,期间也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一氧化氮未进行分子量换算,导致氮氧化物监测数据失真,存在人为干扰导致在线数据失真情况。通过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颗粒物超标,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超标行为另案查处)。在线监测设备流速、烟温、湿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监测项目误差范围均超出HJ75-2017规范要求限值,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监测项目不合格。根据《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延吉市某热力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上图为执法人员与第三方运维人员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查处情况】

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现场运维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助力执法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帮助执法人员直观掌握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精准排查在线数据问题线索,为执法人员提供科技支撑是本案件涉及在线监测领域的典型案例正常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加强对在线监测管理方面的力度,确保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规范运行。以此警醒第三方运维单位,提高服务意识,保障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