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三十五:长春市某静电喷涂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某设备制造企业在使用静电喷涂生产线进行静电喷涂加工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废气未经处置直接向外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4万元整。
【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是协同治理氮氧化物、臭氧等污染物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整体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执法人员通过本案件的办理,在促使违法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以“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强化了相关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其完善环保设施、提升管理能力,形成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合力。
案例三十六:长春市某印刷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回收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关区某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印刷厂有两套印刷机,均已安装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其中一套安装了废气回收罩,另一套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回收罩。两套印刷机均处于生产状态且车间门为敞开状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某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UV清洗剂HT-01型通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查证为VOC物料,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查处情况】
该印刷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印刷厂处罚款3.5万元,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已停止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持续加大标准宣贯力度,推进原辅料低VOCs含量化、密闭或封闭输送,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有力有序管控VOCs污染。推进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做好源头防范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企业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规范稳定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要责令限产整顿,大力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案例三十七:长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露天喷漆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5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七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某汽车厂分部门口露天对汽车零部件器具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使用的漆料为丙烯酸漆,经查阅丙烯酸漆溶剂包括乙酸乙酯和酮类,乙酸乙酯和酮类均具有挥发性,该公司存在喷漆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责令停止露天喷漆业务,并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启示意义】
露天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不仅会危害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废气排放到大气中,还是造成光化学污染、雾霾、臭氧等大气污染的“元凶”之一。执法人员将类似问题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加大辖区检查频次和处置力度,引导辖区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减污增效,不断提升空气质量,保护好生态环境。
案例三十八:吉林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对戊唑醇项目合成单元甲基环已烷回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导致物料泄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潭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戊唑醇项目合成单元溶剂回收的母液槽与回收管路连接处密封不严,导致母液槽内高温(70-80摄氏度)溶剂甲基环己烷在连接处出现泄漏,该公司未及时对泄露处进行维修更换,导致物料外溢。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是吉林市首例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夜间执法检查等手段发现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形成对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和使用企业有效震慑,推动辖区大气异味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三十九:舒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舒兰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OBD诊断仪安装了外接设备,立即对涉案的OBD诊断仪和外接设备进行了登记保存。经查,3月18日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车辆无法与OBD诊断仪进行连接,引车员未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使用外接设备连接OBD诊断仪后读取车辆信息,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项合格,出具合格的检测结果报告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3.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对此类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