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面清单、排污许可)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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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十:吉林省长春新区胡某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执法大队巡查中发现,胡某某在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一间民房内洗涤破碎废机油桶生产塑料颗粒,胡某某将收储的废机油桶露天堆放于院内,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渗清运处理,并且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机油、废污泥渣等废物露天排放在院内,造成土壤生态环境被破坏涉案危险废物总计160余吨。长春新区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春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加工行为、土壤污染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136.23万元,其中清除污染费用88.84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1.2万元,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1.11万元,缴纳服务功能损失和鉴定评估费总计5.07万元。

2023年10月19日,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长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邀请长春市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在充分考虑义务人赔偿能力和修复效果的前提下,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其中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1.11万元由胡某某自行修复土壤方式履行,清除污染费用88.84万元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1.2万元,由胡某某委托A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用以折抵清除污染费用,A危废处置公司通过再利用的残值支付给B固废处理中心用以折抵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服务功能损失和鉴定评估费总计5.07万元由其自行缴纳。协议签订后,向长春铁路中院申请司法确认,2023年12月8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2023年12月15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在考虑胡某某已积极履行其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判决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协议履行期内,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共同监督见证胡某某已完成土壤修复,并经过鉴定评估机构检测通过,胡某某已缴纳服务功能损失和鉴定评估费用5.07万元。2024年3月29日,160余吨危险废物已经按照协议中要求全部进行转运、处理、回收及再利用,相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启示意义】

该案是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集预防性责任与救济性责任于一体的损害赔偿案件。此案件系吉林省环境资源领域审判集中管辖后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案件探索的磋商与修复程序的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动,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等做法,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四十一:莲花山区某企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分局运用排污许可证监管平台对某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交的2023年执行报告(年报),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填报的数值为“0”,与实际不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莲花山分局充分运用排污许可证监管平台,推进非现场监管的新举措,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督促企业进一步重视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案例四十二:桦甸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桦甸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生产期间屠宰场污水拉运记录缺失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数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考虑该企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在该案件中,桦甸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教育了违法行为人,又维护了法律威严,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项重要原则。

案例四十三:白城市通榆县某供热公司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5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煤提升机和铲车等机械设备运转产生较大噪声,产生的噪音问题导致供热公司与群众的矛盾越来越严重,信访频频发生。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南昼间噪声65.9dB(A)、夜间噪声80.7dB(A),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昼间噪声≤55dB(A)、夜间噪声≤45dB(A)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噪声扰民问题十分突出,2022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对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打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解决了噪声污染顽疾。落实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不会“降低要求”“不管不问”,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或存在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恶意排污的企业坚决依法严惩,及时移出正面清单。目前,该公司已移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案例四十四:白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七道江万和家园小区锅炉房开展执法检查,调阅了锅炉运行记录和自行监测报告,该公司提供了供热项目的环评报告、批复。经调查,白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负责生产运营的七道江万和家园供热锅炉房在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2日供热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炉渣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48.139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基础,部分企业对治污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心存侥幸。该案的查办起到强力震慑作用,达到警示教育效果,确保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