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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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十五:吉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双阳分局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项目问题交办的通知》后,执法人员对《通知》中吉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乐山镇那山村综合露营地项目开展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长春市乐山镇长兴村杨家屯太阳沟,建设单位为吉林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已建成8个水泥管房、5个集装箱、1个农机展厅、4个窑洞、2个污水井、2个旱厕、维修原有居民住房4座。2023年4月份以来对该项目的窑洞进行了室内装修,对下水管道、粪污收集池、农机展厅等进行了维修。2023年5月,新建2个集装箱房、一个由7个水泥管组成的观景台、用金刚砂铺设了农机展厅地面,并对项目内的道路进行了平整。经查阅《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方案的批复》,确认吉林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乐山镇那山村综合露营地新建项目位于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项目运营后排放的水污染物存在污染饮用水水源风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并报请属地政府批准,立即关闭。

【启示意义】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提升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水平,确保了水源水质安全,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十六:吉林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三同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卫星图片,发现吉林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吉林省某热力集团公司(江南水电锅炉房)位于吉林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对该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季节性停产,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发现该锅炉房未建设封闭式灰渣库。负责人到场后现场检查发现江南水电锅炉房2023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后,未按环评批复配套建设更换除尘设施、燃料库未封闭等问题,在2023、2024年供热期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整,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6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一是依法查处涉及吉林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二是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高空航拍视角广、无法攀爬部位可达的特点,对执法监管盲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排查,有效弥补了人力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了执法效率。


案例四十七:吉林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卫星图片,发现吉林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吉林省某热力集团公司(红林供热站)位于吉林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对该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季节性停产,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处供热站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航拍,发现供热站露天堆放的生物质灰渣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随后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公司供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75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行为,并使用现代化装备固定违法证据,充分展现了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能力。同时,依法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案,有效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环境安全。

案例四十八:某集团龙井矿业有限公司在湿地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到龙井市东盛涌镇检查,在行驶到平安村村部时,发现在村部北侧有白色固体废物。省厅执法局、延边州局、龙井市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踏查,在平安村村部北侧约100米的荒地及荒地北侧水塘(湿地)内堆放了大量白色固体废物,白色固体废物是由西向东堆放,约有50立方在水塘(湿地)内,剩余约100立方在水塘(湿地)西侧;荒地上的白色固体废物已覆土,无法估算填埋量。调查后发现,某集团龙井矿业有限公司以欺骗的形式雇佣他人,将选矿时产生约400立方米的的尾矿倾倒、堆放、填埋至龙井市东盛涌镇平安村村部北侧约100米的荒地及荒地北侧水塘(湿地)内。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企业已整改完毕,将擅自倾倒的尾矿清运回该公司临时堆场,对该公司企业处罚款12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中的湿地是原生状态保持较为完整的天然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该公司擅自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倾倒至湿地,给湿地生态环境案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严惩了该公司违法行为,监督企业将倾倒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全部清理,同时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法治观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案例四十九:和龙市某木制品厂在黑土地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检,在巡查到和龙市某木制品厂外围时,该厂新建的一个大门引起执法人员注意,为减少对企业打扰,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厂在厂区外南侧耕地上有约3吨的建筑垃圾、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及木头渣等混合废弃物。通过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询问,为该木制品厂厂长倾倒,5月3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对该厂立案调查。同时与和龙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地块属于黑土地。

【查处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木制品厂处罚款1万元整。

【启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需要40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1厘米的黑土层。本案中木制品厂将废弃倾倒在他人耕土上造成黑土地土层损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一方面严厉打击污染黑土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方面对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处置固体废物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