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 正面清单、举报奖励、辐射等)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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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十五: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接到信访举报,某单位在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及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该单位生产车间酸碱洗槽内酸、碱性液体遗撒地面,造成土壤环境损害。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立即上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经鉴定土坑中废液属该单位生产原料,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对土壤造成污染事实存在。经查实,该单位自2022年6月份以来,该单位有20余笔,总金额30余万元,标记为“热处理加工”的进账。

    当事人承认了该热处理加工生产线为该单位临时加工点的事实。

该单位生产线位置未达到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防渗

要求,酸碱 液及油类渗入土壤,对土壤造成损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0.013812万元和37.5万元;对其主管人员田某处罚款7.5万元。

该单位无证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单位罚款37.5万元。综上,对该单位共处罚款75.013812万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该单位生态损害赔偿总费用共计52069.34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069.34元,清除污染费用39000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

【启示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及时收集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认识到环保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增强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五十六:延边大学某医院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延边大学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一台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在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自2022年1月开始使用228次、自2024年4月1日开始使用19次。

【查处情况】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没收该医院违法所得2.3958万元,处罚款1万元整。目前该医院已按照要求申请领取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图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设备使用情况

【启示意义】

该案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辐射安全防控的因素,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该医院自觉守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实现了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十七:延边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稽查人员随机抽取延吉市延边某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水异常,水中悬浮物及浓度疑似超标排放。随后将线索交由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调查处理。延吉市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及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及现场监测。经检测,该公司总排口悬浮物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三级排放标准,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4.5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开展稽查,深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围绕薄弱环节找差距、补短板、查不足,提高办案水平和练兵成效,发现问题的同时高效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发挥好执法稽查内部监督作用,增强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案例五十八:珲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噪声扰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东边有一个厂房设备房声音特别大。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厂院内空气压缩机噪音过大,举报情况属实。由于该企业是正面清单企业,执法人员现场给予指导帮扶,并要求该公司在十日内完成整改。但在6月4日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后督察时,珲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三类区昼间标准值。

上图为珲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噪声检测现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人民币600元奖励。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该公司因受到行政处罚,从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中移除,并在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启示意义】

一是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监管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对守法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监管便利,激励企业自觉守法。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精准帮扶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始终遵循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严格准入移出原则,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二是群众信访举报是生态环境部门获得环境违法线索重要来源之一,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举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案例五十九:汪清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核查时发现,汪清某水泥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法定代表人不符。后经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2023年9月28日企业变更法人后,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未变更,存在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九项的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且企业态度积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在该案件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发现案件线索,既发现了问题又减少对企业打扰;汪清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相关教育又维护了法律威严,行政机关坚持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项重要原则。


案例六十:和龙市某木制品厂在黑土地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检时发现,和龙市某木制品厂区外南侧耕地上有约3吨的建筑垃圾、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及木头渣等混合废弃物。和龙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地块属于黑土地。经调查,该处建筑垃圾为该木制品厂倾倒,5月3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木制品厂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木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对该木制品厂处罚款1万元整。

【启示意义】

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需要40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1厘米的黑土层。本案中木制品厂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倾倒在他人耕地上造成黑土地土层损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一方面严厉打击污染黑土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方面对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处置固体废物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十一: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7月2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地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垂钓行为执法人员对垂钓者当场进行劝阻,并依据法律法规现场进行处罚,共计查处8起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垂钓处罚案件。

【查处情况】

该案中垂钓者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针对该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600元。

【启示意义】

此案是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行政处罚案件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一项造福当代、惠泽子孙的民生工程生态环境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