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
发布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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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震撼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域”的执法效果,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长春市某养殖场暗管排放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2日,长春市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伏龙泉镇文道沟东甸子村河段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河道旁一处天然坑塘水质存在明显异常。执法人员对周边区域全面排查,查实辖区内一家养殖场存在违法排污问题。该养殖场将养殖产生的粪污混合废水,通过私自铺设的隐蔽地下暗管排入场内渗井,再经配套暗管引流至场区南侧废弃大棚内堆放储存。

该废弃大棚未配套任何污染治理设备,也无防渗、防溢流设施,棚内囤积的粪污堆满后发生外溢,顺着地表流入周边农田,再经地表径流汇入养殖场南侧天然坑塘,形成完整排污链条,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在养殖场门口收集池、暗管排污口、南侧坑塘等关键点位布点,分别取水送检,水质检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COD)18100mg/L、氨氮1120mg/L、总磷234mg/L、总氮1400mg/L,水样多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违法排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私设地下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0万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主观违法故意突出,环境违法情节恶劣,理应从严从重处置。执法部门通过精准溯源排查、现场取样监测,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同步落实行政处罚、行刑衔接追责、生态损害赔偿多项举措,全方位强化环境执法震慑力度,重拳打击恶意偷排、刻意规避监管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长春市某养殖户违法排放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5日,长春市双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双阳河流域支流水质异常波动问题开展溯源排查,发现双阳区某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将粪污直接排入猪舍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排放量约3吨,粪污未直接汇入河道。经核查,该养殖户主要从事生养殖,年出栏212头,地点位于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违法排放畜禽粪污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严格监管防渗漏措施,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规定。依据《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双阳局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整改等情形,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第三项“综合裁量原则”和第五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对该养殖户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水源保护区土壤、地下水、地表水连通性强,无防渗沟渠贮存畜禽粪污易渗漏污染水土,遇降雨冲刷极易形成径流汇入水体,直接威胁水源地水质安全。辖区各养殖户须熟知水源保护区管控规定,摒弃侥幸排污心态,配套建设防渗、防雨、防溢流标准化粪污储存设施,严禁露天堆存、沟渠直排粪污。本案打破“散户污染无大碍”的错误观念,对辖区养殖主体形成有力执法震慑

案例三:吉林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接到线索,反映某养殖场违法倾倒畜禽粪污。2026年1月8日,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养殖场系舒兰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黄牛养殖、销售。该合作社建有4栋牛舍,1座防渗漏储粪池,现存栏育肥牛约250头。该合作社在从事规模化养殖活动中,将产生的粪污随意堆存在场区牛舍南侧设施农用地内,未及时处置、利用,堆存粪污约30立方米。如遇降雨天气极易形成渗滤液漫流,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土壤、水体污染风险。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在从事规模化养殖活动中,将产生的粪污堆存在场区牛舍南侧设施农用地内,未及时处置、利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合作社处以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查办过程中,涉事合作社存在不理解、不愿意配合调查的情形,反映出部分畜禽养殖经营主体环保法治意识薄弱、法定责任认知不足问题。为此,一方面要常态化面向辖区养殖户讲解畜禽粪污贮存、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压实经营主体治污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与属地政府协同联动,建立畜禽养殖联合长效监管机制,实现问题线索互通、信息共享、联合排查。

案例四:松原市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3月,接到线索称“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场东侧约100米耕地中发现一土坑,土坑内存有污水,涉嫌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松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场将化粪池内污水通过黑色胶皮螺纹管及塑料白色水带排入养殖场外东侧土坑内,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存在利用暗管、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松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对该养殖场院内化粪池污水及院外土坑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及化学需氧量指标超出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利用暗管、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该养殖场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执法部门通过溯源核查、采样监测固定完整证据链,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刑衔接、多措并举,形成强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