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四批生态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技 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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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四批生态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顶梁柱”和“地基石”,严厉打击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是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警示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四起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经现场核查,2026年1月至3月,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多家企业废气、噪声等委托监测业务过程中,主观故意编造监测原始记录、篡改监测数据,累计出具16份虚假检测报告。

现场核查发现:一是两份报告对应的两家被监测企业相距4.6公里,车程11分钟,使用同一台GH‑60E烟尘测试仪(编号1612305)开展监测,但原始采样记录采样时间相互重叠;二是3家噪声监测企业点位相距约12公里,使用同一台HS5671D噪声分析仪(编号202594152),原始记录采样间隔仅5分钟,不符合现场交通往返及噪声采样作业客观实际;三是舒兰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采样照片显示,在排气筒无合规采样平台条件下,单人手臂托举设备长时间开展采样,作业场景明显不符合实际操作逻辑;四是该单位恒温恒湿称重实验室无对应滤膜原始记录,10份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直接在办公场所人为编制生成。

经对法定代表人刘某、业务经理刘某、授权签字人董某调查询问核实,该机构部分项目仅采集少量基础现场数据,返回单位后直接在监测仪器设备上篡改、编造全套原始监测数据,直接生成正式检测报告对外出具。上述三人对数据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知情并参与。

【查处情况】

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该案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处罚:董某系涉案16份虚假报告授权签字人,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刘某、业务经理刘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排污监管、环境决策的重要技术基础,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要深刻吸取本案教训:一是压实主要负责人、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杜绝“只签字、不把关”;二是健全全流程内部质量控制,严禁编造原始记录、虚构采样工况、篡改监测数据;三是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认清监测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吉林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工作中,对吉林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单位出具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发现,有4份检测报告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无有效原始检测数据支撑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问题。其中2份报告原始记录表未记录密闭性检测15分钟关键压力数值;1份报告缺失油罐编号、油罐容积、汽油体积、油气体积等油气回收计算核心参数;1份报告原始记录完全无法查找。经对法定代表人贾某、检测人员郭某、档案及审核人王某调查询问确认,上述4份报告全部检测数据均为后期人为编造,没有对应的现场实测原始数据。

【查处情况】

吉林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之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落实“双罚制”,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立案查处:法定代表人贾某,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直接检测人员郭某,具体实施编造监测数据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档案负责人、报告审核人王某,未履行报告审核把关义务,放任虚假报告流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领域典型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机构和责任人同步追责的“双罚制”,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编造原始记录、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案例三:吉林某净化有限公司篡改水质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吉林某净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10月6日-10日,该企业因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故障,担心水质波动,在生产经理授意下,将在线监测采样管接入清水瓶,以静态清水替代真实污水进行采样,并向监管平台传输虚假达标数据。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某净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主岭市公安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个别企业为掩盖水质波动,以清水替代污水采样,严重破坏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该案警示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严禁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