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五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
为打击和震撼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畜禽养殖类四个典型案例。案例所涉违法行为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2026年8月15日)之前,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和处理,文中援引的法律条款均为作出处理决定时有效的规定。
案例一:长春市九台区某养殖企业扩建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殖企业开展日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已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6万羽肉种鸡养殖项目基础上,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扩建14万羽肉种鸡养殖项目。经查,该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形成新增养殖污染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扩建项目施工,防止违法养殖项目违规落地,防范新增生态环境污染风险。
【查处情况】
该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8.8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扩建项目建设。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一道防线。广大畜禽养殖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先环评、后建设”的理念,在项目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前,按照环评相关规定主动研判环境影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切实从源头防范新增养殖污染风险。
案件二 :辽源市某养殖户向河道倾倒畜禽粪污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4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东辽河一条无名一级支流约600米河道冰面发黑,且伴有明显异味,疑似存在畜禽粪污污染河道问题,遂立即开展溯源排查。经查,违法主体为辖区某生猪养殖户。2026年1月3日晚间,该养殖户将化粪池内贮存的生猪粪污倾倒至邻近支流河道内,致使约600米河道冰面发黑、水体受到污染。倾倒点位、倾倒时间与河道污染范围相互印证。
【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的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户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启示意义】
辽河流域内广大养殖主体应当以案为鉴,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经无害化处理后通过粪污还田、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兼顾养殖经济效益与区域生态效益。同时要彻底摒弃“冰天雪地无人知、冬季倾倒难发现”的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任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三:农安县某养殖场利用农田堆放畜禽粪污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农安县前岗乡兴河村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转运至配套粪污贮存、处置设施内规范存放,而是露天堆放于养殖场北侧一处闲置农田内,堆放区域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溢流的“三防”措施。露天堆放不仅产生恶臭异味,影响周边人居环境,还极易造成粪污渗滤液下渗,破坏农田土壤结构,降低耕地质量,威胁黑土地生态安全。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清理违规堆放的畜禽粪污,完善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常态化粪污管控机制,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启示意义】
农安县地处东北黑土地核心保护区域,本案的查处为畜禽养殖与黑土地保护协同治理敲响了警钟。当前,部分养殖主体仍然存在“重养殖、轻环保、重产出、轻保护”的错误认识,忽视粪污无序堆放对黑土地造成的隐性危害。对此,广大畜禽养殖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养殖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理念,严格落实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置、资源化利用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杜绝畜禽粪污随意堆放、随意处置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四:舒兰市某养殖场利用自有宅基地堆存畜禽粪污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根据卫星遥感通报的问题线索,对辖区内某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养殖场建有两栋牛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粪污规范化处置管理要求,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堆存于场区北侧约100米处的自有宅基地内,堆存量约2.7立方米,堆存区域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溢流的“三防”措施。堆存的粪污易随雨水冲刷进入外环境,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违规堆存的全部
畜禽粪污,彻底整改环境问题。
【启示意义】
私人宅基地、自有空地并非畜禽粪污堆存的豁免区域,不得以场地自有为由规避法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本案警示广大畜禽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畜禽粪污日产日清、规范暂存、资源化利用的常态化管理机制,配齐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从源头杜绝粪污渗漏、溢流等环境污染问题,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