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精准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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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始终以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在制度建设、效率提升和矛盾化解等方面及时应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1年1-7月份,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群众监管效益,坚持依法办案,共有效受理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类案件30件。在梳理举报人所述情况并对其进行勘察检验核实之后,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中奖励金额的规定,共对30名举报者发放奖励金额23100元整。其中,举报案件污染类型包括水污染类3件、大气污染类9件、噪声污染类18件。针对噪声污染问题举报频繁的情况,采取一系列预防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具有污噪声染隐患企业的执法监管与督察。

  一、以制度化建设为立足点,“强基础”实现新突破

  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污染物偷排偷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延边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2017〕8号),2020年,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要求,与延边州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延边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奖励资金已列入财政预算。

  通过加大对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污染治理和查处,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助力实现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精准打击。延边州积极推进有奖举报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党群互联举报包案制度,按照“谁举报、谁包案、谁协调、谁处理”的原则,由1名局分管领导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班带领1名部门负责人成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第一回访人”,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一回访人”在接访、受理、查办、建档等环节中配套相应2项及以上管理办法及措施,全程负责跟踪督办,直至案件解决。州局分管领导对已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做到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事态,防止出现重复访、越级访的现象发生,从制度上对环境信访案件受理、办理、答复等进行全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环境信访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二、以责任化落实为着力点,“促化解”取得新成效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始终把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抓好统筹整合和“清单化管理、精准化问效”,维护了人民群众信访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环境信访维稳工作。成立了“两会”期间生态环境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访维稳值班表,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对生态环境信访隐患和非正常上访人员,明确包保领导和具体化解、稳控责任人,逐人落实稳控措施。强化矛盾问题排查化解和每日“零报告”机制,突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日常监管,对易产生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中央督查和省督查期间易反弹的环境信访案件进一步梳理,建立生态环境信访隐患问题台帐,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存在的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矛盾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性问题。“两会”期间,经对各县市《2021年“两会”期间去省进京上访统计表》、《每日涉生态环境信访重要敏感信息统计表》梳理统计,全州生态环境领域未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现象。

  三、以信息化手段为突破点,“提效率”获得新佳绩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积极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紧盯“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延边发布、百姓热线平台及信件举报,实现全州所有不同来源渠道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全录入,形成环境信访投诉“集中受理、分级办理、跟踪管理”的新格局。根据《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核与辐射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方面信访举报。定期在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布群众投诉重点案件,以信息公开促进问题整改。同时,以“多平台一网站”为依托,充分运用环境信访投诉大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的特点,精准定位环境问题根源、预测后续发展趋势,提前部署落实应对措施,切实解决环境纠纷和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展示

  2021年3月22日,延边州珲春市某市民举报三家子乡中华村某塑料颗粒厂生产过程中将生产的污水随意排放。接到举报后,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案件开展认真调查。经查证属实,信访人举报的生产塑料颗粒厂名称为珲春市永胜塑料加工厂,现场发现其加工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未做防渗沟渠内,该厂于2021年3月19日开始恢复生产时每日用水量为10吨左右。生产用水本应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但该厂未及时清理沉淀池进行使用,生产废水外排未做防渗沟渠内。

  对上述违法行为珲春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3月22日正式立案调查后,于3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延州环责改字﹝2021﹞HC002号),3月31日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延州环责停字﹝2021﹞001号),4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字﹝2021﹞HC001号),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26日移送至珲春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案件移送函(延州环移字﹝2021﹞HC001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查处及时,永胜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仅持续了3天就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因废水直接外排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因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能够积极协助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及时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给予举报人奖励资金5000元作为鼓励。

  四、以群众化利益为落脚点,“惠民生”增强满意度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大对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污染治理和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助力实现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精准打击,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严格按照《延边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发放奖金等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