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合理收集证据 科学运用证据 苦练执法内功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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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化执法实战练兵内容,在苦练执法“内功”上下真功。

  2021年2月4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就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分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一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该企业拟处罚人民币45万元。但企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理由是污水超标数据是2020年12月25日的监测数据,但当日企业正被吉林经开区市政公用局临时接管,企业不应做为行政处罚主体。

  收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召开听证会,随后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展开大量现场核实工作。通过对证据研判,抽丝剥茧,逐步还原了事实真相。2020年12月25日14时,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确实对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分公司进行了临时接管,但未对企业生产工艺等重要环节进行干预,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设施的运维人员等人事工作亦未发生变化,各生产工序运转正常,临时性的接管工作未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为了结论经得起推敲,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聘请环保专家对2020年12月25日14时至24时,企业排放废水能否达标排放进行了理论论证。经分析,按设计进水量3万立方米/天核算,来水在企业理论停留置时间为36.42小时,初期水头理论最短停留置时间15.33小时,初期水头自CASS池入口至企业总排口理论最短停留时间为7.22小时,水尾完全排出时间为43.16小时,据此推测,企业即使在CASS池入口采取加药剂等临时方式改善厂总排口水质,总排口水质响应时间也应在采取措施后的7.22小时后,即企业在14时采取措施,总排口水质响应时间最早应在21时13分后,据此,专家判断企业应为排水超标负法律责任。

  

  (上图为吉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吉林市环投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专家到污水厂现场调研)

  为进一步论证结论的准确性,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调查组对21时后排放情况对全天监测数据的影响进行计算和分析。采用最低监测数据替换计算方法,即调取2020年12月25日晟世水务排放口24个小时污水排放的自动监控数据,对22时至24时数据采用全年最佳的在线数据进行替换,计算全天24小时平均值。经过最低监测数据替换计算,氨氮和总氮全天平均值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说明2020年12月25日14时假设没有被临时接管行为,企业即使在CASS池入口采取了加药剂等措施,仍然不能实现总排口水质达标排放。由此可以证明,吉林经开区市政公用局的临时接管工作对企业2020年12月25日复查超标排放的监测结果完全没有影响,企业应当对超标排放承担主体责任。

                                (上图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吉林市环投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专家召开研讨会)

  经多方论证,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分公司行政处罚违法主体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书》的结论,答复了企业作为处罚的违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面对大量的数据分析结论,证据环的闭合,企业负责人终于哑口无言。罚没款现执行中。

  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合法收集证据、科学运用证据,用实际行动践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真正融入了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未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好建设生态文明的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