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 发布时间:2018-06-29 16:06:00
  • 来源: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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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污单位申请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具体要求详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名录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包括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照管理信息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环保部门受理与核发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设区的市级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意受理的进入审核流程,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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