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3年第1期】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3年第1期】

(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和《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指导有序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送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问:请问畜禽养殖、加油站等行业是否需要填报工业噪声内容?

答:畜禽养殖、加油站行业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3至第99类,排污单位可不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如果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问:对于主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且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但按照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需填报工业噪声内容?

答:需要填报。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根据排污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来确定。

问:《通知》的“实施范围”中的行业类别是指排污单位主行业还是所有行业?

答:指属于《名录》第3至99类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

问: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行业门类为B、C、D以外,且依据《名录》不属于第3至99类的排污单位,若环评报告中提出噪声监测要求,是否应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内容?

答:对于不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可不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问:对于属于《名录》第3至99类已经填报了“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的排污单位,是否仍需要继续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噪声排放信息表”?

答:不需要再填报。

: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或延续增加工业噪声内容?

答:对于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申请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均应通过重新申请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问: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十四五”期间无需延续或由于其他原因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何将排污单位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

答:根据《通知》要求,在“十四五”期间,排污单位均应通过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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