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12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2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交流2023-10-05 21:33

1. 四川南充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 四川甘孜州米拉建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设置弃渣场案

3. 四川阿坝州红原县住建局违反环评制度案

4. 山西晋城市阳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5. 山西晋城市某煤化工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6. 山西阳泉市盂县某煤层气利用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7. 河南濮阳市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8. 河南三门峡市某炭素制品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9. 河南驻马店市汝南县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10. 河南安阳林州市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及时验收逃避监管案

11. 河南焦作市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案

12. 河南郑州市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详情如下:


1. 四川南充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江家沟村执法检查发现,在杨某某生产加工点非法储存有大量废矿物油,现场有系列处置废油的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生产痕迹。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随即联合南充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废矿物油非法处置窝点,处置废矿物油4000余吨涉案总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
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杨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 四川甘孜州米拉建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设置弃渣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甘孜州白玉生态环境局收到白玉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四川米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在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废渣场。
2023年7月20日甘孜州白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资料和现场检查踏勘,发现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设置弃渣场,场内堆放弃渣33.5万余立方米,堆放面积46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加强生态修复,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23万元的处罚决定。

3.四川阿坝州红原县住建局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阿坝州红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红原县黄河流域生活垃圾无害化技术处理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8月开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红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显示,该项目总投资5200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13.75万元的处罚决定。
4. 山西晋城市阳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接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以下简称“阳城分局”)技防指挥调度中心推送的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某化工有限公司1#废气排放口3月8日11时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值为207.07㎎/m³(标准100mg/m³), 12时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值为365.87㎎/m³(标准100mg/m³), 13时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值为174.31㎎/m³(标准100mg/m³)。阳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实,经现场调阅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一致,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拟处罚金额3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二项“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优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形成强大震慑,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5. 山西晋城市某煤化工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建有9台气化炉,其中1台气化炉停产,其余8台气化炉均处于生产状态,实际限产11%,未落实《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晋市气防办函〔2022〕98号)提出“限产30%”的减排措施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5条第2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11.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是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案件。长期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企业不能按规定执行停产、限排等措施的违法行为,只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督促、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发挥了促进作用。

6. 山西阳泉市盂县某煤层气利用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3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煤层气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设置数量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查阅排污许可证资料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有2个排放口,编号为DA001和DA002;现场检查发现另有30个内燃发电单机安全排放口未记录在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阳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将30个单机排放口经过2个排放口排放。(每15个单机排放口经过1个排放口排放)。

启示意义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一证式”执法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依据《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逐项核实,帮促企业及时发现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本案是当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第一次运用新修订的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理的涉排污许可证违法案件,既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 河南濮阳市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执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一期生产项目于2021年12月10日-12月23日期间进行了生产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两套酸雾吸收塔处理后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1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停产整治。


鉴于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再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持续违法时长较短,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处理。经查阅该公司提供的申辩材料和自行监测报告,生产期间废气排放未超标研究决定减轻处罚20%。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28.8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业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污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时间、排放路线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管理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本案中,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最终受到惩罚,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8. 河南三门峡市某炭素制品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8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渑池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沥青在保温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沥青烟和苯并芘,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未运行电机也未开启。


产生的烟气在进入污染防治设施静电捕集之前,有一根东西走向直径约70厘米、长约9.5米的管道,管道末端仅对底部进行焊接处理,上端有岩棉封堵,岩棉脱落后有长约70厘米、宽13厘米的缺口,缺口处有明显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放并伴有刺鼻气味。

查处情况
在查处过程中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是否符合逃避监管和其法律适用进行了集中讨论,最终认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仅对“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不仅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还有“逃避监管”的特征,包含了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全部要素,最终讨论决定应当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适用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会导致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款适用出现分歧。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集中讨论,对法律条款规定情形逐项进行分析,将违法行为的全部特征解剖梳理,最终研究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特别涉及企业是否“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恶意违法问题时,执法人员更要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充分调查取证,才能保证法律适用准确,保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河南驻马店市汝南县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1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监控中心联合对汝南县企业在线监控进行排查发现某公司在线数据异常,于是第一时间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手工比对检测,结果显示企业废气排放口部分因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执法人员同时发现,企业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查处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7月28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拟处罚金额458500元。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执法中发挥了“哨兵”和侦查员的作用。执法人员通过平台或手机APP调阅企业排放情况及排污口视频图像,就能初步掌握企业违法线索,现场检查中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环保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等进行认真核查与认定,辅助以第三方监测,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突显生态环境精准执法威力。


10. 河南安阳林州市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及时验收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安阳林州市某公司2022年4月26日、27日、28日连续三天自动监测数据折算超标,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企业于4月14日-4月15日更换自动监测设备,4月19日启炉,设备运行期间,企业部分时段氧含量低于19%,且折算超标,但企业未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企业自动监测设施更换后既未及时验收,也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9.2万元。
启示意义


单纯依靠传统的现场监管的手段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的需求,“非现场执法”已经成为执法监管的重头戏。少数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既不及时验收,也不在正常生产期间按要求定期开展比对监测,企业已无法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超标后以此为借口逃避监管。执法人员要用好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断总结其数据逻辑和疑似违法特征,精准锁定违法对象。

11. 河南焦作市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车间内建设了一条淀粉醚生产线且有产品产出,且不在该公司环评范围之内。
经深入调查,该淀粉醚生产线属于某胶粘剂公司租用该公司车间进行建设。淀粉醚生产线所用原料为玉米淀粉、重钙粉和水,生产工艺为:玉米淀粉和重钙粉按比例添加后,加水搅拌混合,然后分装即可。
经第三方公司和专家论证,确认淀粉醚生产线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淀粉醚生产线属于专用化学品制造,且为单纯物理混合、分装,生产中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水,为豁免类别,不用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淀粉醚生产线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别,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不到胶粘剂公司的排污登记信息,胶粘剂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施排污登记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3月2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进行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登记信息。

15日内,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并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履行到位。


启示意义


以排污许可为中心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执法机构要提醒、监督企业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并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曝光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件。


本案中违法企业涉及未批先建、未登记排污信息两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邀请专家论证,准确界定企业违法行为,对于未批先建依法不予立案处罚,既督促企业履行了法定义务,也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12. 河南郑州市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环评科在日常服务管理中,发现郑州某公司申报的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全,要求企业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善,于是按照新密市局关于违法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将相关情况交由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发现涉及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现场检查时,企业两台焚烧炉正在使用,焚烧炉废气通过烟囱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职能部门之间积极构建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形成“N科室→大队→辖区中队”线索移交制度,着重解决了线索没人移、线索移交慢、线索没人接等痛点、难点问题,确保了案件查处的及时性、有效性。


通过“月调度+季通报”,建立执法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形成违法线索发现快、移交快、查处快的“三快”处罚工作制度,对违法线索查处的实行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该案例从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一个侧面对如何提高执法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示范性。


针对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既需要对此类企业加大指导帮扶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又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山西生态环境、河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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