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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双公示”目录
2017-06-02 12:22:00   来源: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

辐射安全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6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7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

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

对违反水、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未开展水、大气环境监测或建立相关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

对未按规定设置水排污口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

对未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5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7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8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

对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2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3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4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

25

对违反辐射监测及报告制度以及不按规定建立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
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

26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7

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8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29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0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违法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31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3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33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34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主席令第57号修改)
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48日部令 12号)

35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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