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吉环责改字〔2018〕5号
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126055322Y
地址:扶余市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
我厅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并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4日,你单位两台65吨锅炉在正常运行时,排放大气污染物烟尘(颗粒物)浓度为371mg/ m3,二氧化硫浓度为1856.9mg/ m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1颗粒物限值为80mg/ m3,二氧化硫限值为400mg/m3),都超标3.64倍。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吉环督(气)字(2018)第002-6号)、锅炉及配套除尘器现场测试记录(编号:201803143)(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扶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扶余市集中供热及管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扶环(备案)函〔2015〕17号)(复印件)、扶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建(表)字〔2016〕10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