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9〕4号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唐灶荣
我厅于2018年9月7日委托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接管运营的四平市污水处理厂二期(9万吨/日)排口现场采集了废水样品和监测,并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管运营的四平市污水处理厂二期(9万吨/日)排口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其中总磷浓度为0.71mg/L,超标0.42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磷排放限值为0.5 mg/L)。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省站测字(2018)第008号)、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四环审(表)字〔2016〕47号)(复印件)、《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二期)EPC项目代理运营补充协议》(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6张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