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9〕9号
通化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6733303620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村西沟
法定代表人:周立杰
我厅于2018年5月24—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煤焦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2017年煤焦油接受量48976.87吨,利用量18885.19吨,2018年1—4月煤焦油接受量13101.08吨,利用量4296.45吨,未利用的煤焦油分别转卖给辽宁省朝阳市黑猫伍兴岐炭有限责任公司、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煤焦油贮存设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机油桶露天存放、遗撒;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录像和照片)、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通化金山煤化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8〕111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通化金山煤化有限公司10万t/a煤焦油深加工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意见》(复印件)、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通化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深加工10万吨煤焦油项目备案的批复》(通市发改工交字〔2008〕164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化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意见》(吉环审字〔2015〕23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将煤焦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你单位煤焦油贮存设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你单位废机油桶露天存放、遗撒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你单位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伍万元。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