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23〕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仙泉牧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3MA147T9A9Y
地址:伊丹镇火红村(鲁家崴子屯伊丹河东侧)
经营者:宋喜权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仙泉牧业小区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23年1月 13日以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规模年出栏量猪4000头,现存量2000头,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养殖场的南侧、东侧、北侧分别建有一座储粪池,其中南侧和北侧两座储粪池附近有多条软管散放在地面(软管为空管),距离北侧储粪池5米处有一无名沟渠。经营者宋喜权利用软管向位于养殖场北侧自家地里及无名沟渠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尿液混合物,结成约75平方米的冰面,未流入伊丹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文件1份、现场照片7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视频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粪污还田合同4份、粪污转运台账2份、检测报告3份、现场确认单1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环境检测(监测)委托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厅于2023年4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处罚款收入 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