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处罚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仙泉牧业小区)
2023-04-27 13:57:42   来源:

吉 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吉环责改字〔2023〕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仙泉牧业小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3MA147T9A9Y    

地址:伊丹镇火红村(鲁家崴子屯伊丹河东侧)

经营者:宋喜权

我厅于2023年1月13日以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规模年出栏量猪4000头,现存量2000头,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养殖场的南侧、东侧、北侧分别建有一座储粪池,其中南侧和北侧两座储粪池附近有多条软管散放在地面(软管为空管),距离北侧储粪池5米处有一无名沟渠。经营者宋喜权利用软管向位于养殖场北侧自家地里及无名沟渠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尿液混合物,结成约75平方米的冰面,未流入伊丹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文件1份、现场照片7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视频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粪污还

田合同4份、粪污转运台账2份、检测报告3份、现场确认单1

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环境检测(监测)委托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厅。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1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hb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