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83691450608E 法定代表人: 杨国斌
地址: 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常虹街东侧南环城路北侧
我厅于 2024 年 4 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 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资质认定证书(提供单位: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提供单位: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为车牌号为吉AG77B0、吉AT6M63、吉ADM207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人: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影像资料(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收费标准(提供单位: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收费具体情况);收据(提供单位: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牌号为吉AG77B0、吉AT6M63、吉ADM207的检测费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5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2024年4月16日,我厅依法对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混合检测线的机动车排气分析仪设备内部控制板后侧连接“外接干扰检测设备”,此“外接干扰检测设备”非排气分析仪自带,为企业自行违法安装。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我厅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对涉案外接干扰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予以扣押,现场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并告知相对人(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救济途径。
经过调查核实,扣押检测设备内部控制板连接的“外接干扰检测设备”为企业自行违法安装,检测设备本身与违法行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于2024年5月15日予以解除扣押。因案件正在调查中,我厅决定对涉案“外接干扰检测设备”扣押的时限进行延期,延长扣押期限为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解除扣押决定书》(吉环解扣〔2024〕1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扣押延期决定书》(吉环扣延〔2024〕2号)于2024年5月15日直接送达相对人(德惠市辰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
特此说明。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