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30505157669法定代表人: 刘仲兴
地址: 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南区(辰宇配件公司右侧)
我厅于 2024年 4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资质认定证书(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潘玉敏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全权处理本案一切事宜);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1份(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为21辆涉案车辆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提供人: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受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身份);影像资料(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收费标准(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收费具体情况);收据(提供单位:德惠市德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涉案21台车辆的检测费用情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