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处罚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4-06-07 10:16:58   来源:

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83MA84LF3A1A法定代表人:  盛爽                       

地址: 长春市德惠市102线与环城路交汇处                                                                                   

我厅于 2024年 4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8份(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资质认定证书(提供单位: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提供单位: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为涉案车辆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情况);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份(提供人: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影像资料(制作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收费标准(提供单位: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收费具体情况);收据4份(提供单位: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涉案车辆检测费用情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 5月15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2024年4月16日,我厅依法对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检测汽油车2号工位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的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箱体外,安装一条有芯片的外挂装置,此外挂芯片装置(机动车快速检测器)非排气分析仪自带,为企业自行违法安装,该外挂芯片装置一端用外接线连接排气分析仪主板,一端连接电脑主机,将排气分析仪中污染物数据经外挂芯片装置处理后传输到工位电脑,并上传至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我厅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对涉案外挂芯片装置(机动车快速检测器)予以扣押,现场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并告知相对人(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救济途径。

因案件正在调查中,我厅决定对涉案外挂芯片装置(机动车快速检测器)扣押时限进行延期,延长扣押期限为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扣押延期决定书》(吉环扣延〔2024〕1号)于2024年5月15日直接送达相对人(德惠市基发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

特此说明。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3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