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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油田勘探部2016年第三批探井工程(四平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7-06-07 10:27:39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油田勘探部

2016年第三批探井工程(四平地区)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勘探部:

你单位《关于吉林油田勘探部2016年第三批探井工程(四平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伊通县境内。初期拟规划部署53口油探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取消距离伊通县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距水源井较近的7口油探井,调整后拟规划部署46口油探井,井型均为直井,平均井深2568米,钻井总进尺13.61万米。新建井间道路27公里。项目依托伊通双伊联合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并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距离农田较近的钻井井场应采取修建临时围堰、垫高井场等有效措施,避免对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泥浆随钻处理技术,不得在钻井现场设置泥浆池;钻井废水经随钻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完井废水、废压裂液返排液和洗井废水一并运至伊通双伊联合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用原辅材料应集中堆放并加盖苫布,对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铺垫防渗布;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严格保证压裂过程井壁稳定和井眼安全;每口井加设合适强度的表层套管,确保套管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并上返至地面,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优化井场内平面布局,将柴油发电机组等噪声较高的设备布置在远离村屯一侧;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及减少夜间次数等,确保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钻井泥浆经随钻处理后,分离出的泥饼晾干后运至伊通双伊联合站贮存,贮存时固体下方应铺垫防渗布,上面覆盖塑料布,并于周围设置围堰;钻井岩芯送至岩芯库储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填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设计,井口安装防喷器和压力控制装置;严格保障固井质量;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演练。

(八)完钻井试采后,若探井不产油,须进行永久封井。在探井转为生产井前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关批复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建设单位须在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我厅及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我厅委托伊通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四平市和伊通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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