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稀土绿色分离工艺、异戊二烯单体、抗感染医用高分子材料与器械中试
基地、稀土敏化OLEDs中试、稀土交流LED
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稀土绿色分离工艺、异戊二烯单体、抗感染医用高分子材料与器械中试基地、稀土敏化OLEDs中试、稀土交流LED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先进材料孵化与产业化基地内。该项目在依托产业化基地科技服务平台现有技术平台及公用、辅助、储运工程基础上,新增试验用异戊二烯单体、医用导管、稀土绿色分离和稀土发光材料器件生产装置,项目建成后具备年生产试验用异戊二烯单体1吨、抗感染医用导管2吨、稀土绿色分离产品64.55吨和副产品稀土溶液1440吨、OLED发光面板1000片和LED发光器件109万个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给现有稀土镁合金试验装置增设排气筒,并确保排气筒高度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拆除高性能聚烯烃试验装置现有排气筒,新建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试验废水;新建单独危险化学品库,按相关规定要求分类贮存各类危险化学品。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废水应实行分质收集和分质处理。稀土绿色分离装置产生的含氟化氢废水须单独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稀土绿色分离装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须单独收集后送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低浓度废水、含氯化氢废水和其他试验装置区产生的试验废水应经有效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一并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长春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经长春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后排放。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新建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化学品库的地(侧)面进行防渗处理,合理设置围堰,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新增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稀土LED器件装置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40米,其他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冬季采暖及生产用热分别依托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系统和采用清洁能源加热,不得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满足防火要求条件下尽量对各生产装置、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和危险化学品库进行密闭处理,并定期对密闭性进行检查,确保厂界处氯化氢、甲醛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和氨气等恶臭气体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定期送至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单独贮存,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稀土绿色分离装置产生的浸取废渣在未进行危险废物性质鉴定前须按照危废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分别由厂家回收或与生活垃圾一并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应远离火种及热源储存,配备专用车辆运输,转移和运输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事故发生;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我厅委托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