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国道丹阿线园池至图们段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道丹阿线园池至图们段改建项目建设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国道丹阿线园池至图们段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和龙市、龙井市和图们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丹阿线园池至图们段三级公路提级改造为二级公路。推荐方案路线全长275.886公里。路线起点位于和龙市园池,接园池至和平营子段公路,途经崇善镇、南坪镇、白金乡、三合镇、开山屯镇和月晴镇,终点止于图们口岸附近,接图们口岸大街。全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为60公里/小时,沿线新建大桥5座,中桥15座,小桥29座,隧道4座,涵洞719道,平面交叉190处,停车休息区6处,汽车停靠站74处,养护工区3处。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优化线路设计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占用农田、林地等需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剥离复用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按照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气、扬尘、噪声、废水、垃圾等污染周围环境。
鉴于该公路部分线路穿越吉林天佛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须严格落实我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道丹阿线园池至图们段改建项目涉及吉林天佛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意见》(吉环函﹝2017﹞239号)中相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施工期和运营期对保护区植被的破坏。在保护区内禁设施工场地和取(弃)土场。
鉴于该公路部分线路跨越和龙红旗河马苏大麻哈鱼陆封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须严格落实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丹阿公路红旗河马苏大麻哈鱼陆封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意见的复函》(农渔资环便〔2017〕142号)中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公路跨越和龙红旗河马苏大麻哈鱼陆封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施工段应避开马苏大麻哈鱼等鱼类洄游、繁育时段进行施工;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加强渔业资源环境监测,做好施工期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涵洞及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围堰和导流设施;混凝土养护废水、含泥污水等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不得外排;严格施工机械维护管理,施工机械检修和保养须远离地表水体;各施工营地须设置防渗旱厕,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并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能耗、低排放施工设备,对大功率设备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禁止敞开式作业;物料的装卸、运输、堆存应进行遮蔽;采用封闭式沥青加热搅拌设备,减轻施工场地沥青烟气污染;施工区域和运输道路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加强施工管理和设备养护管理,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对沿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点位须采取安装隔声窗、设置墙体声屏障等有效措施,确保公路沿线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和4a类区标准要求;布设交通噪声长期监测点位,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对敏感点及时采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在公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建筑垃圾须集中堆放,及时送市政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点堆存,定期清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施工场地内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绿化。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红旗河和图们江等Ⅱ类水体的桥梁两侧须安装加固型防撞护栏,同时设置减速带、桥面径流收集装置、警示牌和限速标志等;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在施工期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施工过程中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我厅及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37号)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我厅委托和龙市、龙井市和图们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延边州、和龙市、龙井市和图们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