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省靖宇
青龙河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靖宇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靖宇青龙河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水库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靖宇县青龙河中下游河段。该项目以城市供水为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工程和净水工程。挡水建筑物为砼重力坝,最大坝高31.4米、坝长450米;泄水建筑物为无闸开敞式溢洪道,最大宽度为41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01米,总库容为1002万立方米。输水管线全长3.37公里;净水厂设计日净水规模为5.22万立方米。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强化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工作。鉴于该项目部分工程内容位于吉林靖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和吉林靖宇火山矿泉群国家地质公园内,涉及砍伐国家二级公益林,且区域内分布有马鹿、水曲柳、红松、黄檗等国家及吉林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及水环境均较敏感,你公司须严格按照保护区管理部门要求,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各类环境敏感区域产生危害性影响。严禁在吉林靖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三场;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及砍伐保护树种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根据吉林省水利厅水资源论证批复(吉水节〔2016〕657号)相关要求进行取水,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定工程蓄水和运行调度环保方案,提出的下泄流量应满足生态与环境要求,切实保障下游生态环境用水安全。蓄水期和枯水期下泄生态流量应不小于每秒0.03立方米,平水期和丰水期下泄生态流量应不小于每秒0.015立方米,当遇连续枯水时段,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水库应按坝址上游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泄。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过程应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各类临时占地原有生态功能,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库蓄水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中的相关规定对水库库底进行清理;合理选择施工期,水库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施工;严格落实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分层取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期应对库区及坝址下游水温进行监测,减缓低温水对水生生态影响。
(四)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涉水工程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设置围堰及导流设施;建筑材料应远离水体堆存,同时对堆存场地进行防渗硬化处理;施工基坑排水、混凝土浇筑废水和养护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降尘;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净水厂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和污泥脱水工序产生的废水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循环利用,剩余泥水经离心脱水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排水管网排入靖宇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化验室产生的废水应暂存于防渗储罐内,定期运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对净水厂污泥贮存池、污泥脱水间、加药间和生物质锅炉灰渣贮存场所地(侧)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污水输送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杜绝废(污)水泄漏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湿式爆破方式,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建筑材料应密闭运输,堆存过程中加盖苫布;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运营期净水厂生物质锅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污泥脱水间及污泥暂存间等恶臭气体产生单元须封闭处理,污泥做到及时清运,确保恶臭气体在厂界处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平面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须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弃土应全部回用于场地平整;脱水污泥、净水厂栅渣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分类堆存,并及时运至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物质锅炉炉渣须暂存于封闭渣仓内,定期清运用于制农肥;净水厂污泥贮存池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水库大坝须设置垂直变形观测系统,对坝体变形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加强对水库坝体的日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加强对净水药剂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安装检测及报警装置;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十) 严格保障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尽快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十一)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该项目污泥脱水间及污泥贮存池卫生防护距离均为100米,请你单位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37号)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我厅委托靖宇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