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民采油厂新民油田
民105区块41口井2017年产能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民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新民采油厂新民油田民105区块41口井2017年产能建设工程>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境内。拟在新民油田民105区块规划部署生产井41口,全部为油井,钻井总进尺6.19万米;设计单井日产油0.5吨,预建产能0.62万吨/年;配套新建集油管线2.9千米,道路1.8公里。该项目依托新民采油厂油气处理站,油井均采用管线密闭集输。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并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基本农田占补工作;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井和完井废水须经随钻装置处理并回收利用;随钻装置产生的废水、分段试压废水和废压裂液返排液须运至新民采油厂油气处理站处理;运营期采油废水、修井和洗井废水均依托新民采油厂油气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井口安装防喷器和自封器,加设表层套管,并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修井作业须使用“泄油器”及移动式全封闭钢制防渗修井作业平台,确保修井产生的油水全部回收;对井场泥饼暂存区进行防渗处理。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柴油(或汽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依托的新民联合站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加强密封垫的检查和更换,减少烃类气体挥发,确保井场、站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较高的施工设备应安装在封闭板房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消声、减噪措施;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及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等,确保其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钻井平台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运营期井场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钻井岩屑部分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应与钻井泥浆一并经随钻处理装置处理后,泥饼暂存于各井场泥饼暂存区,定期送新民采油厂油气处理站贮存;箱式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废物及油水处理装置新增的油泥砂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填埋。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我厅委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