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7-12-06 10:26:13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燃料乙醇有限

责任公司自备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厂区预留场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220/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125兆瓦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储运、环保、公用及辅助设施等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防止扬尘、污水、噪声、固废等污染周边环境。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止原辅料贮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避免扬尘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须经除尘、脱硫、脱硝等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超低排放浓度要求,其他污染物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20米。

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建设全封闭式灰库,利用现有封闭渣仓和密闭输煤系统,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该项目燃料煤、灰渣、石灰石粉在厂内贮存、转运、破碎和输送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用水由你公司净水厂提供,严禁使用地下水;扩建后新增的工艺废水经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氨区、脱硫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和危险废物储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库、石膏库等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处理。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并落实运营期地下水监测计划及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吹管作业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作业前应公告周围居民;设置噪声长期监测点位,并定期开展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须全部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汽水取样装置产生的废树脂、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并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在运行过程中须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锅炉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48.2/年,氮氧化物48.2/年,烟粉尘15.3/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氨区及危险废物储存库应设置警示标识,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库周围应设防护栅栏,内部设液体收集装置;输氨管线应采用优质管材;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防止环保设施因故障造成环境污染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我厅委托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hb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